律師  郭采燕

  1. 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 屆期不申報財報,公司負責人將受罰
    •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公司負責人規避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財報申報之期限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 ​​​​​​​申請延期公告申報財務報告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請公司需在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將延期相關公道登載於網站,並於取得金管會回函日起二日內公告准駁結果。

 

  1. 金管會因應疫情之函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2月25日發布相關處理方案(金管證審字第1090360805號函),其中說明若查核人員無法親自前往大綠地區或其他國家執行審計或因大陸地區復工情況不確定,導致信函往返時間延長,而無法在查核報告日取得回函時,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得採行替代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

  • 替代查核程序
    • 遠端視訊檢視原始紀錄文件
    • 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檢查原始紀錄文建
  • 應注意事項
    • 需考量委任案件之風險評估結果
    • 會計師需就採行替代查核程序之原因提供佐證資料
    • 銀行之函證,是否取得內容相關的查核證據,例如:存款、放款、信用狀、應負帳款、承兌等等

此外,金管會表示,若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仍無法於109年4月底前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前述董事會決議申請展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4月28日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同時,金管會也提醒上市櫃公司要將展延財報之相關訊息,依櫃買中心即證交所重大訊息的相關規定,發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確保投資人即時知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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