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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階段之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草案介紹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1],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因此,為落實該條規定,並更加完善專利審查中公眾審查之第三方意見制度,智慧財產局於今年724日公告相關作業要點草案。

綜言之,該要點規定[2]可透過第三方在專利審定前提出專利法第46條的核駁理由,有別於專利審定後之舉發程序。過去,我國曾有異議制度於2002年廢除[3],異議制度係指在通過審查後領證前,有三個月時間供第三方提出不同意專利權人獲證之理由,而不同於異議制度,本次第三方意見是在審定前均可為之 (作業辦法第2)

本辦法配合電子化系統,可以選擇以書面或e網通之新電子申請系統進行提交。讓第三方可以在審查過程中就提出相關的意見,並附據引證文件、理由與相關事證 (作業辦法第4),提供審查官參考[4]。然而,若第三方提供之意見經審酌不具體明確,獲意見未依規定提交者,將不予處理。

第三方意見之目的在提升專利權利的品質與穩定性,猶如美國在2011年修法後也導入Post Grant Review (PGR)Inter-Partes Review (IPR) 提供公眾審查的管道。鄰近的日本於2015年恢復異議制度,在廢除異議制度之前,日本曾有過領證前異議、領證後異議兩種政策方案走向[5],最終,2015年恢復後的異議規定原則上公告後提出 (特許公報出版後六個月內)

觀察國際專利審查制度近年朝向加入第三方審查發展的趨勢,鼓勵公眾協助提升專利權品質。第三方提供之資訊經審查後,也會做為公開資訊供各界查詢。此服務可能增加專利權利取得的挑戰,也給了第三方競爭者更多機會。換言之,更應準備好高品質的專利申請,提升商場上的競爭力。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

[2] 專利法第46條。

[3] 劉國讚,專利簡併行政救濟程序、兩造對審之政策對我國專利實務之影響,108年,13頁。

[4] 預告訂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https://www.tipo.gov.tw/tw/cp-85-879719-e3249-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8/11

[5] 呂正仲,由日本異議制度之沿革思考舉發制度之定位,智慧財權月刊107年,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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