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經濟部投審會於8月17日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已過預告60日。該辦法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2項以及73條第2項訂定[1]。經濟部預計最快於今年第四季正式施行[2]。
整體而言,草案針對陸資與多層次投資之判斷,將有更嚴格的認定。主要修正有三大方向,包括:第3條、第4條、第6條;有關具有持股超過30%計算或控制能力之認定、擴大投資行為樣態,以及黨政軍之企業等規定修正[3]。
經濟部長王美花指出,港資等在香港特區國安法實施後如何看待,更是重要課題[4]。根據對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解釋令(草案),對於多層次投資,往後將改為分層計算。舉例而言,各層投資者凡有超過30%陸資或具控制能力者,即視作陸資將其持股全數作計算[5]。
此次修正,是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從事投資行為者。經濟部解釋,修正並不影響現有已經核准的投資,已經核准者可主動申請變更為陸資,不過若未來有增資、變更投資計畫等需要,則必須進行變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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