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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經濟部投審會於817日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已過預告60日。該辦法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2項以及73條第2項訂定[1]。經濟部預計最快於今年第四季正式施行[2]

整體而言,草案針對陸資與多層次投資之判斷,將有更嚴格的認定。主要修正有三大方向,包括:第3條、第4條、第6條;有關具有持股超過30%計算或控制能力之認定、擴大投資行為樣態,以及黨政軍之企業等規定修正[3]

經濟部長王美花指出,港資等在香港特區國安法實施後如何看待,更是重要課題[4]。根據對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解釋令(草案),對於多層次投資,往後將改為分層計算。舉例而言,各層投資者凡有超過30%陸資或具控制能力者,即視作陸資將其持股全數作計算[5]

此次修正,是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從事投資行為者。經濟部解釋,修正並不影響現有已經核准的投資,已經核准者可主動申請變更為陸資,不過若未來有增資、變更投資計畫等需要,則必須進行變更[6]

綜上述,因應全球情勢與疫情等影響,台商在全球發展事業時,仍不應忽略關注投資是否符合最新法規變動。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績多年國際商務、經營布局、智財取得、權利維護之經驗,為您的全球事業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草案)

[2] 陸資來台將逐層認定嚴審 經濟部三大修法方向出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8170235.aspx (最後瀏覽日:2020/10/26)

[3] 前揭註1

[4] 前揭註2

[5]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 (草案)

[6]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解釋令 新舊規定適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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