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國華/主持律師.卷首語
一般而言,企業為因應外部宏觀經濟因素的轉變(天時)而認為有組織調整的必要。
基此,企業欲透過收購(Acquisition)和合併(Merger)來達到組織改造之目的,也就是發揮所謂「1+1>2」的綜效!
然而,其亦得以產業(這裡指的是一般產業VS金融機構的合併)之不同而有適用不同部門法的可能,例如:《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以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規範。
縱然如此,倘一旦涉及到合併後員工權益之保障問題(一般是指目標公司或消滅公司的員工權益),即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空間。又鑑於當前國際上對「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重視(尤其是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故不問發起併購者的動機是合意抑或非合意與否,唯一旦缺乏針對員工權益而來的妥善安排,致使有面臨被主管機關否決而破局的風險(人和)。
另一關鍵且值得認真看待的因素是,所在國的監管環境是否能成為企業主透過併購來驅動企業成長的誘因(地利)?換言之,決定一件併購案從發起到完成所花費時間和成本之多寡。在在影響發起企業併購者的誘因。
因此,本期《眾律觀點》由本人與本所專員吳尊傑共同選取若干有趣的議題進行梳理、研究,寄望能全方位加深諸位對企業併購的認識,藉以收全面之效!
以下,為本期所選定之題目,依次為:〈星展併購花旗消金業務案:以相關論點為核心〉、〈論金融機構合併後目標公司員工權益保護的問題〉、〈評釋企業併購法的修法要點〉、〈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以2021年企併法修正草案為例〉、〈表決權信託契約最終立法確定—觀看2018年公司法大修〉、〈公司進行分割的相關程序〉、〈當企業併購時,其商譽如何認定?〉、〈股份交換之意義及程序〉、〈企業併購法之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併購之主要模式與企業選擇採用之考量〉、〈評析司法院釋字第770號大法官解釋〉。
最後,本所也組織編譯了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教授Afra Afsharipour女士的題為〈婦女與M&A〉之論文摘要,以供讀者思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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