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業績直直落,為了停損,要讓公司停業和歇業哪種比較好?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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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個悲傷的問題,疫情影響百業,但公司涉及公司法,還有繳稅、勞工、債務、資金等等問題,但這篇文章我們就法論法,單就公司法的層面來看一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停業,意指公司若欲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解散,結束營業。公司解散,在有限公司需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需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資料來源:臺北市商業處)

 

聰明的讀者應該已發現差異,公司只是暫時因時勢需暫停營業?抑或是收起來不做了,兩者的狀況不同,不可直接斷言哪一個比較好,而是企業主需考量度過這波寒冬後未來是否打算繼續營業。若欲申請復業,自然是申請「停業」,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倘若已決心不打算經營,就要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也要透過公司法規定清算,解散事由也得依照公司法第71條相關規定,另外也要經過清算程序處理稅務、債務問題。

 

在這邊也要提醒諸位老闆,就算立下艱難的決定解散,也已完成解散登記,在未完成清算的情況下,該公司在法律上仍被視為有權利義務的「法人」,相關債務、或收取債權等都得結清才能算是完成結束經營(解散)程序。

 

另外因公司登記的型態和組織型態不同,關於結束營業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在這邊分享延伸閱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篇文章前幾段所述,有限公司需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則需經股東會決議。無論是暫時停業還是直接歇業,如何度過產業寒冬,還需各位中小企業主們冷靜評估現狀,再行定奪。

 

因各公司體質不同,如真有相關疑問,別忘了有眾律可以幫幫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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