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注意事項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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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老闆請認真看過來,這絕對是需要很認真的事。

不少企業都會與廠商簽訂無論是買賣契約、服務契約或是其他合約,為了節省互動成本,通常都由一方提出既定格式與內容的契約,再由另一方調整修改之,雙方互動合意之後,簽訂契約始生效力。

 

而契約的成立,基於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對於契約上條列的事項集條件,意思達成一致就可成立(當然仍不可違反善良風俗)。所謂定型化契約就是在這樣的前提下,基本上是由賣方提供給買方的合約。

 

消保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而「消費者」身分的定義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在我國的民法精神基本上基於契約自由,也就是說合約上怎麼制定,只要雙方沒有意見,合約就會成立。然而如上所述,企業為了節省時間以及交易成本,都會在下訂單的系統制訂「定型化契約」,為了不讓消費者受到企業不平等對待,才會透過制定消保法,保障雙方能在平衡的力量下互動、交易。

 

因此,消保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必須本於平等互惠的原則,如果契約條款中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這時後,該如將定型化契約寫清楚,就很考驗公司的功力了!

 

基於不同類型的定型化契約,在行政院網頁上都能找到相對應的範本,當然範本只是提供民眾參考的範本,只要定型化契約內容未違反消保法,基本上仍尊重締約人的自由。而為避免不小心踩到地雷,行政院網頁有列出不同類型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碼分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提點式的簡單重點整理:

  1. 定型化契約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法12條)
  2. 定型化契約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同樣無效。(消保法12條)
  3. 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效力若沒有記載於契約中,也不是在正常情況下消費者可顯而易見的情況,該條款就不會構成契約內容。(消保法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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