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城的購物須知是契約嗎?那麼拘束力是?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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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嚴峻沒事別出門,不能出門逛街,讓網路商城變成民眾排解憂悶的好管道。在家動動手指下單解悶,商品到貨才發現不符合需求,只要在7天內退換貨就沒問題嗎?歹誌好像沒有這麼簡單喔!

 

我們先來看一下消保法。

消保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而「消費者」身分的定義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基本上基於契約自由,合約上怎麼制定,只要雙方沒有意見,合約就會成立,然而網拍企業為了節省時間以及交易成本,都會在下訂單的系統制訂「定型化契約」,為了不讓小小的消費者受到大企業(網拍平台)的不對等對待,所以制定消保法保障雙方能在平衡的力量下互動、交易。

 

交易的方式在消保法中劃分有很多種類型,在本篇我們只論述網路購物平台的「通訊交易」。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這就是常聽到的7天鑑賞期,或是法律上所稱呼的「猶豫期」。

 

但也不是所有商品都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7天鑑賞期。行政院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諸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即期品,依照消費者要求而客製化的商品、還有報章雜誌期刊,已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個人衛生用品和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這些都無法「合理」在7天鑑賞期內退貨。(所列舉的商品類型應該都很容易理解,在此不多贅言)

 

回到本篇文章主題:若在大型網路平台購物,下訂單前的購物須知(定型化契約)明文「拆封即視為使用,不可退換」,消費者未詳細檢視文字就快速按下「同意」按鈕,這時該怎麼辦呢?想要退貨的商品已經拆封了,還可以要求無條件退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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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明確例子,小華為了躲避疫情在家裡悶得發慌,決定透過購物平台買一台遊戲機解悶,遊戲機寄到家裡。在收到貨物的第四天認為遊戲機與他預想的功能不符,藉口遊戲機有瑕疵而寄回要求退貨。廠商收到寄回商品,經檢查機台狀況,發現應該是全新的遊戲機內早有小華玩遊戲的紀錄,且遊戲機有明顯遭人為摔傷的凹痕,該痕跡無法修復。這時小華還能要求無條件退款嗎?

 

消保法第17條規定,「消費者」若是為了檢查商品的必要性而拆封,若發現商品有瑕疵或其他不是因為拆封的因素而導致商品受損,此時就算商品以拆封,仍可將商品「恢復原狀」而在期限內退貨。退貨原因是開封檢查後發現商品有瑕疵,因有瑕疵商品就不符合雙方交易契約:交付貨物、支付價金,這種狀況下以拆封的商品是可以退貨的。

 

也就是說,消費者收到網購商品後可以拆封商品做必要的檢查,但若檢查過程中有毀損,就需可能需要賠償。如小華的例子,拆封檢查的過程沒問題,但小華已使用遊戲,且小華也在購物時允諾「拆封即視為使用,不可退換」。按理小華不能要求退貨。

 

若小華堅持退貨,則可以上述條文先申訴再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對於購物平台的公司來說,證明出貨時的貨品是完好無瑕疵,反過來證明遊戲機的凹痕可能是小華拆封或使用時造成,即可主張不解除雙方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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