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的申請是國人較少涉足的事務,故特撰文將其短期專利的相關規定簡介如下。
香港的專利可分為標準專利以及短期專利,兩者申請的程序稍有不同。前者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而後者則是近似台灣的新型專利[註1]。
香港的標準專利申請時須有「指定專利當局」[註2]的申請案為基礎,換言之,於香港申請標準專利的前提為須已於指定專利當局提出申請。
短期專利則是申請時需要一併請求指定專利當局[註3]出具一查檢報告(或稱檢索報告)。一般來說,申請人於香港提出短期專利,將可於6-8個月後取得香港的短期專利。
跟我國申請階段僅針對新型的進行形式審查,並於行使權利時才須提出新型技術報告的做法不同,香港知識產權屬係要求申請人須於申請階段即製作相關的檢索報告。
以委辦中國國家產權局製作查檢報告為例,查檢報告會由其下的直屬單位「專利檢索資訊中心」製作,查驗報告中將會針對短期專利的內容進行檢索,並提出是否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分析,日後此份查檢報告將會公告於網路上以供大眾作為參考。申請人無論是否有對查檢報告結果進行修正,皆不會影響申請人取得短期專利。但若申請人提出對說明書的修改,則可取得另一份依據修改後的說明書的查檢報告。
以下簡單羅列香港、台灣以及中國新型的比較以供參考。
|
保護年限 |
審查方式 |
備註 |
台灣 |
10年[註4] |
形式審查 |
符合形式要件即可領證 |
中國 |
10年[註5] |
初步審查 |
初步審查中將會針對新穎性、實用性及最先申請進行審查,但不會對進步性進行審查。 |
香港 |
8年 |
形式審查 |
須出示查檢報告,查檢報告會對新穎性跟進步性做出分析。 |
[註1]
本處僅是方便讀者理解,將標準專利比擬為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比擬為台灣的新型,但其實兩者在申請的類型、申請規定上仍有多數不同處。
[註2]
此處的指定專利當局分別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 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
- 聯合王國專利局
[註3]
除了註2的三個專利當局以外,查檢報告亦可由《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各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製作。
[註4]
台灣專利法第11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註5]
中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官政府知識產權屬
http://www.ipd.gov.hk/chi/applicants/patent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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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464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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