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國家繼承?

國家繼承是指一國由於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的該國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被別國所取代的法律關系。取代別國的權利義務的國家稱為繼承國,被取代的國家稱為被繼承國。當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即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不再繼續存在時,被繼承國的領土和居民全部構成繼承的客體,便發生全面的繼承。當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仍繼續存在時,則發生部分的繼承。但全部繼承並不意味著被繼承國的一切權利義務都由繼承國全部繼承下來。


按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發生國家繼承的情況有以下五種類型:

一、國家的一部分或幾部分領土的分離 (新國家從既存的國家分離出來); 二、國家的聯合(一國與他國聯合成立新國家); 三、國家的分裂解體(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國家分離出來後,被繼承國不復存在); 四、新獨立國家(原殖民地或附屬國獨立); 五、國家部分領土的轉移(一國的一部分領土轉讓給他國)。

分離通常其目標是從現存的主權國家中分離出一部分領土建立自己獨立的國家。如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科索沃雖成功獨立,但塞爾維亞仍存在。國家的繼承也可發生於經由兩國依協議合併為一國,例如東西德於柏林圍牆倒塌後不久即透過協議完成統一,東德併入西德而不復存在。再來,國家的主權受到另一政治實體干擾而無法於部份地區正常運作而發生解體,如前蘇聯或前南斯拉夫境內之各分子國於1990年代初期紛紛脫離前蘇聯或前南斯拉夫獨立建國,此時前蘇聯與前南斯拉夫即因解體而不復存在。另一個典型的國家繼承發生於英、法二戰前於非洲地區建立之殖民地,受到二戰後去殖民化運動浪潮之衝擊,前殖民地紛紛獨立建國,但英、法仍然存在。最後,國家部分領土移轉給另一國而發生國家繼承,如A國與B國透過協議,由A將其境內之甲地移轉予B,移轉後甲成為B國領土之一部分,但A國仍存在之情形。

 

參考來源: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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