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一涉及台灣當事人爭議案件,中國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向居住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有哪些方式呢?而中國法院做出判決是否能在台灣得到認可與執行呢?

一、中國法院向台灣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中國涉台案件的法律文書有多種的送達方式。中國法院可以擇一種途徑送達,也可以同時採用多種途徑進行送達。台灣當事人若在中國有委託代理人的,中國法院可以通過留置送達的方式向在中國境內的代表機構以及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置法律文書,完成送達。中國法院可經由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但必須是在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前提下方可。台灣當事人也可以指定居住在中國的親友代收法律文書的方式。中國法院亦可通過委託台灣地區相關法院,完成送達。綜上,涉台案件的送達方式多樣。一般來說,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的送達方式(通過任何其他途徑都無法送達時或當事人下落不明時才採用)。除公告送達以外,中國法院可以同時採取多種法定方式向送達人送達,且沒有順序先後的規定。採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二、兩岸間判決的認可與執行

那麼,中國法院做出的判決是否能夠在台灣法院得到認可呢?根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的前提下,在大陸地區做出的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需經過台灣法院申請裁定認可。此外,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台灣判決在中國可申請認可與執行。具體判決認可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筆錄、支付命令; 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裁判、和解筆錄; 台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台灣法院核定,與台灣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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