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獨董「懂事」!(五)引進「提名委員會」的必要性
首先,須先論及獨立董事在臺灣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定位為何;其次,就獨立董事對公司重要人事安排會造成如何公司治理良窳之結果;再次,晚近國外行之有年的「提名委員會」,其可否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之品質?
按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之立法目的,係為導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等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 其涵括的範圍包括(1)防止利益衝突、(2)避免圖私利之機會、(3)保密責任、(4)公平交易、(5)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6)遵循法令規章、(7)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以及(8)懲戒措施;其中的第7項關於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係指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1]而現階段獨立董事之職責範圍,除了需合乎前述道德標準外,尚需分董事會(處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審計委員會(協助董事會與公司有關之重大財務資訊)和薪酬委員會(訂定暨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以及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而有不同的職責範圍。[2]惟為了強化公司治理整體水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8月25日正式啟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內容涵蓋範疇包括:(1)「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2)「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3)「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4)「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5)「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5大主軸為中心,共分為39項具體措施;其中,尤為重要的即是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以便契合公司重要發展戰略於人事上的安排。[3]
金管會此舉,應為了呼應2004年由美國商業圓桌論壇(Business Roundtable)出版的一份關於〈提名程序與公司治理委員會:原則與評論〉(The Nominating Proces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s: Principles and Commentary),該建議並羅列七大原則:(1)公司治理委員會應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並在形塑公司治理和監督董事會及其委員會之組成、結構、運作和評估方面上發揮領導作用;(2)公司治理委員會應負責確保董事會的絕大部分成員符合委員會制定並經董事會批准的適當獨立性標準;(3)公司治理委員會應制定一套公司治理原則,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且應向公眾公開;(4)公司治理委員會應確定、評估和推薦董事候選人;並應考慮股東、董事、管理層和其他來源的建議推薦之董事候選人;(5)公司治理委員會應制定既定程序,以評估現任董事之獨立性、貢獻和有效性,從而決定是否推薦這些董事或選擇重新提名;(6)若董事會或其他委員會不為提名程序,公司治理委員會應負責建立和監督董事與股東進行溝通的程序;(7)若另一個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委員會不為提名程序,公司治理委員會應協助董事會進行關於首席執行官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和接班之規劃。上述所謂之公司治理委員會(或稱為提名委員會),乃通常與提名委員會合併,其對於董事會之運作至關重要。
參考臺灣學者建議修正之公司法第192條之2條文內容「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設置提名委員會者。但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提名委員會;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項)。證券主管機關應訂定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作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訂定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之依據(第2項)。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訂定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或其所制定之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有缺漏或內容相互矛盾者,適用前項參考範例之規定(第3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供提名委員會參考。股東得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規定向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供提名委員會參考。(甲案第4項)」或「以上略…提名委員會衡量董事會於技能、經驗、獨立性及知識組成之均衡性,據此訂立提名候選人之標準。提名委員會應就董事會之規模及組成,尋覓具備合適資格之候選人,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名單並附具建議之理由。董事會就提名委員會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審議後,提出最終交付股東會選舉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附具選擇之標準與理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設有提名委員會者,不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乙案第4項)」[4]唯觀察甲、乙案之不同,甲案欲進一步促進股東行動主義,由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向提名委員會推薦董事候選人名單;而乙案則基於專業角度,由獨立董事來綜合評估公司所需人才的標準,據已尋找符合公司發展所需的人才,向董事會提出之。
最後,依本文之見,乙案似乎較能尋找契合公司發展戰略之人才,理由是為了回應商場之訊息萬變,故由獨立、專業之獨立董事根據公司過去、現在的董事組成情況,並結合公司未來發展觀來建立「提名候選人之標準」;不過,為了平衡提名委員會中成員的用人偏好,也宜讓甲案中具有百分之一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向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機會。此舉的目的,在於讓提名委員對外部股東所屬意的人才引進標準充分知悉,此或能納入成為最終董事候選人之標準。
[1] 參考《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參、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2] 參考《獨立董事法規宣導手冊》,〈八、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
[3] 參見金管會新聞稿,「金管會正式啟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8250004&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01月15日。
[4] 曾宛如、黃銘傑(2015),〈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制度之建置暨股東提案權機制之現狀與改善之研析〉,《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委託研究案》,頁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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