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教您如何在元宇宙時代申請設計專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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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以元宇宙的數位設計提出申請,在圖式說明上,須注意的是應用的物品必須是「電腦程式產品」,而非實體物品(舉如「巴士內部」和「地球儀」)。從近來美國設計專利的判決實務以觀,設計名稱對於設計專利的權利解釋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審查

依據台灣專利法相關規定,設計專利應審酌下列事項:

1、設計定義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1條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2、產業利用性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

3、新穎性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1–3款規定: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對於物品相同、近似判斷應模擬普通消費者使用的實際情況,共同考量商品產銷及選購的狀況,判斷物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4、創作性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台灣在創作性審查中包含轉用手法,它可以不侷限在相同或近似物品的技藝領域,惟尚須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者為限,例如台灣審查基準就認為將圖2的汽車外觀轉用到玩具車仍不具創作性。

總之,對於「新穎性」及「非創作容易性」的審查,則需要透過檢索先前技藝來達成,這部分也就與元宇宙設計專利的審查比較相關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局,〈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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