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飲料製造業,但不知道如何申請註冊商標?眾律團隊可以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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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包括酒精飲料製造業[1]、非酒精飲料製造業[2]。至於從事乳品製造業者(例如鮮乳、調味乳和優酪乳等),則歸屬於乳品製造業。

此外,飲料製造業不同於飲料店或飲料攤販等飲料業。後者是指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固定或流動攤販。至於前者所生產的商品透過商店、攤販及其他非店面如網際網路等向家庭或民眾銷售,則納入食品、飲料製品零售業的範疇。

如何在行業統計中分類?

飲料泛指「經過加工製造供人飲用的液體」,然在行業統計分類之「中類09飲料製造業」,所明訂規範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僅將其細分為「啤酒製造業」及其他酒精飲料製造業的「酒精飲料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而「飲料」屬涵義廣泛的商品名稱,申請人申請商標時必須具體指明商品名稱如下附表所列。

商標申請實務

除「中類09飲料製造業」外,還有其他多種與飲料類似或有關的行業,分散在不同產業領域中,例如:

「細類0850乳品製造業」為從事乳品,如鮮乳、調味乳、優酪乳等製造業者,對照尼斯分類之290101「獸乳、調味乳、乳酸菌飲料」。

「細類5631、5632飲料店、飲料攤販」為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攤販,對照尼斯分類之430201「冷熱飲料店、流動咖啡餐車」。

「細類4729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為飲料等商品專賣的零售店,如飲料、酒類等零售店,分別對應尼斯分類之351902「飲料零售」、351937「酒零售批發」。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小結

飲料製造業所生產、製造的商品,對應尼斯分類涉及第30、32、33類的商品,但實務上與乳品製造業、飲料店或特定商品零售等商品或服務仍具有一定的類似關係,其類似關係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編撰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3]。應注意的是,351937「酒零售批發」與430201「啤酒屋;酒吧、居酒屋」,兩者的服務性質是有差異的,原則上互不具類似關係。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4]

[1] 從事啤酒及含酒精成分超過0.5%飲料製造之行業。

[2]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製造之行業,如茶類飲料、碳酸飲料、咖啡飲料、醋飲料、運動飲料、包裝飲用水及蔬果汁飲料等製造。

[3] 例如其中3201啤酒與3301酒、351937酒零售批發及430201啤酒屋、酒吧及居酒屋等彼此間構成類似。

[4]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931-896167-16c5e-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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