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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

論全球營業秘密保護及專利訴訟實務

論壇時間: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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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2

壹、 案例:

      某甲經營連鎖餐廳,該餐廳以裝餐器皿之特殊造型為名,因該器皿特殊,堆疊後容易傾倒,不易擺放。原有之洗碗工亦因不堪經常摔破碗盤之賠償費用而離職。甲為聘請新的洗碗工而張貼求職廣告如下:「徵洗碗阿姨,細心,年齡65歲以下」。

      問其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範?

貳、 相關規範:

一、 就業服務法

1. 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96年修正:納入「出生地、性傾向、年齡」為歧視禁止項目。

2. 第65條第1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勞動基準法

1. 第54條第1項-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

「就業服務法第5 條對就業年齡歧視禁止之保護對象未做範圍的限制,因此雇主不得因求職者的「年齡(不論是哪一個年齡層)」給予差別待遇。再按勞動基準法第54 條第1 項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ㄧ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該條規定係『退休規定』,並非禁止雇主不得僱用年滿65歲者,亦無「已屆限齡退休人員,雇主不得進用」等明文規定。是故,65歲似乎不應成為就業年齡歧視保障範圍之上限,雇主對年滿65歲者仍不得在招募、雇用、升遷、勞動條件等方面給予其差別待遇。」

肆、 本案解析:

一、 性別歧視部分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所雇用之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而予以歧視,否則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之罰鍰。

2. 本件,洗碗工之職務內容為單純之洗滌作業,男女性別差異應予作業內容無關。雖甲可能考量其餐具洗滌及放置不易,傾倒損壞受雇者反須賠償,對其不利。然而「性別」與「細心程度」並無絕對關聯,甲得以「細心」或「相關經驗」取代之。是以,「阿姨」屬於「性別」之要求,構成性別之歧視。

二、 年齡歧視部分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於96年時修正,將「年齡」納入禁止歧視項目。雇主對於求職者或雇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否則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將受罰鍰之處罰。

2.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迫其退休,以促進企業內人事之新陳代謝,增強企業整體之競爭力。惟,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之見解,本條規定並不禁止雇用年滿65歲之勞工,且就業服務法亦未對於保護對象做範圍限制。故65歲並非得對年齡作合法差別待遇之標準。

3. 本件。甲以65歲做為求職限制內容,雖其應是考量洗碗工作需長時間站立或蹲坐,對於上年紀之勞工未必適合,然而「體力」與「年齡」並無絕對關聯,甲以年齡作為勞動能力之篩選條件並不具有適當性,構成「年齡」之歧視。

伍、 代結論

      縱上,甲徵求洗碗工之廣告以「徵洗碗阿姨,細心,年齡65歲以下」為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之見解,將構成「性別」及「年齡」之歧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得對其課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之罰鍰。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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