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Domain Name)開放對智財權之利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陳映青

  

2012-02-04

 

壹、 新聞摘要-「.Apple」來囉 ICANN新域名今起受理[1]

自由時報  全球網域名稱管理機構ICANN,十二日起將允許任何企業、組織,在出具合法證明並繳交高額申請費下,自訂網域名稱,以.Apple、IMF或.Paris等,取代現行的「.com」、「.net」或「.org」等通用上層網域名稱(gTLDs)。堪稱是網際網路誕生三十年來最大變化。

但域名擴展也產生增加業者成本、混淆顧客認知、滋生網路詐騙等疑慮,…。甚至新上層域名可能會為仇恨團體搭起新舞台,或許多網址以猥褻字眼作結尾。」

國際貨幣基金等逾二十五個全球性組織,上週致函ICANN,對其名稱可能遭到「誤導性的註冊及利用」表示憂心。ICANN則強調,知名企業可依其智慧財產權登記,以確保網域名稱使用權,並有配套防範措施,不會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造成問題。」

貳、 域名(Domain Name)

      網域名稱,簡稱域名,指一般網址中「http://....../」之虛線部分。域名係採「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則,故一個域名僅能被註冊一次,註冊成功後應繳交年費以維持其效力。簡而言之,域名可算是網際網路世界中各網站之門牌號碼,網路使用者多使用網址連結各個網站。

   目前通用頂級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約有.com、.edu、.gov、.cat等22個。2011年中,全球網域名稱管理機構(ICANN)通過決議,往後得以產品和商標名稱作為客製化之頂級域名(gTLDs)。2012年初,更公開了第一個客製化新域名「.Apple」,堪稱為域名制度之一大轉變。

參、 域名與智慧財產之結合

    域名之知名度與網站之閱覽人次呈正相關,故企業在發展電子商務時,多以其品牌商標作為域名,利用結合商標-具有企業象徵之品牌形象-與域名-連結快速之資訊傳播網絡,以充分發揮該商標之經濟價值。故域名制度之完善與否,將與智慧財產價值之保障息息相關。

肆、 域名開放之利弊

    全球網域管理機構(ICANN)主張,開放客製化之通用頂級域名(gTLDs),可以帶給網路使用者另一種新的網路搜尋模式,並提供企業另一種品牌行銷方式,帶給網路世界一個全新的體驗。[2]

     但反對者則主張,通用頂級域名(gTLDs)的增加,將給予網路蟑螂另一個搶註網域的戰場,產生消費大眾認知之誤導,並增加企業之經營成本[3]。且現有之通用頂級域名(gTLDs),已可滿足現行網域之需求,似無須再創造費用昂貴、註冊程序冗長的客製化域名。

伍、 代結論

    在商標被第三人惡意搶註為域名時,雖可藉由申訴、起訴等方式[4]尋求救助,但往往仍將耗費許多時間資源。而客製化域名的提出,使品牌和商標成為通用頂級域名(gTLDs),若涉入商標侵權事件,想必問題將更為棘手。

     本人認為,提供以商標作為客製化域名之機會,確實可以達到驚人的行銷效果,但同時也易產生品牌誤導之可能。基於此種新域名對網際網路世界而言是一種全新的體驗,該制度之優劣目前仍難下定論,有待未來實際運作之考驗。

 

參考資料與連結:

1. 陳成良,「.Apple」來囉 ICANN新域名今起受理,自由時報,2012年1月12日。

http://tw.news.yahoo.com/apple-%E4%BE%86%E5%9B%89-icann%E6%96%B0%E5%9F%9F%E5%90%8D%E4%BB%8A%E8%B5%B7%E5%8F%97%E7%90%86-202217391.html (最後拜訪日20120204)

2. 陳曉莉,ICANN將開放企業申請頂級網域名稱,iTome Oline新聞,2011620日。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234 (最後拜訪日20120204)


 

[1] 陳成良,「.Apple」來囉 ICANN新域名今起受理,自由時報,2012年1月12日。

http://tw.news.yahoo.com/apple-%E4%BE%86%E5%9B%89-icann%E6%96%B0%E5%9F%9F%E5%90%8D%E4%BB%8A%E8%B5%B7%E5%8F%97%E7%90%86-202217391.html

[2] 陳曉莉,ICANN將開放企業申請頂級網域名稱,iTome Oline新聞,2011620日。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234

[3] 同註1

[4] 在我國可依商標法、公平交易法和網域名稱爭議處利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國際間則可依WIPOUDRP等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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