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20

(二)民事責任

1)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故,著作權人可以請求盜用人把該圖片從網頁上下架、刪除。

 

2)第85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二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三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超商盜用圖片,可能因此節省相當之攝影成本,且可能因此而提高其網頁點閱率,促進商機或廣告收益,皆是可能請求賠償之標的。

 

4)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二、民法肖像權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所謂「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又肖像權與其他人格權不同,肖像之使用,若用於商業上,亦具財產權之性質,得發揮其經濟上之利益與價值,此於知名之影藝人員、運動員尤然。故未經他人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目的之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均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肖像權因受他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受侵害者除得請求賠償財產上損害,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

故若所盜用圖片中,尚有涉及他人之肖像,即有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而得視個案情形,請求如上述之賠償。

 

三、被盜用人之蒐證方式

被盜用者若欲盜用人負起法律責任,則證據之蒐集便是相當重要的動作,因網頁上資訊變化快速,若無適當之留存及證明,便難以使盜用人受到規範。證明網頁盜用圖片之方式,大致有盜用人之承認(如道歉書、自白書、或司法機關筆錄)、有公信力單位(如民間公證人或律師事務所)之證明、網頁列印資料及自己原始資料等。

 

 



[1]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23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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