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寶物之回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06


壹、前言

在線上遊戲中所累積的虛擬貨幣和道具,通稱為「線上寶物」,其實質上為遊戲玩家在遊戲過程之「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的特性。

近年,「線上寶物」被盜或遺失的事件時有所聞,當此類事件發生時,遊戲玩家究應向誰請求返還或回復原狀呢?

貳、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一、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2]

1.   應載事項第10點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2.   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

「不得約定所有使用甲方帳號和密碼進入乙方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甲方之行為。」

二、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3]第12條

本條之內容與「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10點」之內容相同,僅於「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之方式上,具體化為「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

在「電磁紀錄之處理上」,僅以通知相對人後7日內未受回覆之回復原狀為範本內容,而未納入回復不能時之損害賠償。

參、電磁紀錄之特性

依刑法第10條第6項之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其具有易於複製、重製之特性,縱使經過移轉、變更亦不致消滅。

肆、寶物及道具之歸還義務

依「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12點」之規定,「電磁紀錄」為線上遊戲公司所有,其並對該電磁紀錄擁有之配權利。

又依上述「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可知,在線上遊戲使用人之身分或得確認,並經通知相關帳號使用人7日內說明未得回應後,線上遊戲公司即負有歸還「線上寶物和道具」之義務。

蓋,「線上寶物和道具」實為「電磁紀錄」,且該電磁紀錄均儲存於該公司之中央伺服器中,若電磁紀錄經異議遭不當移轉,而通知相關當事人無爭議時,身為「電磁紀錄」擁有者及管理者之線上遊戲公司,自有依其契約回復「電磁紀錄」予線上遊戲使用者之義務。

伍、代結論

線上遊戲使用者與線上遊戲公司間具有契約關係,其契約內容係屬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不特定人締約而制定之定型化契約。

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是以,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內容,縱使未經線上遊戲公司納入定型化契約中,對其亦有效力。[4]

線上遊戲使用者之電磁紀錄若經非法移轉,在具備應載事項第10點之要件後,線上遊戲公司即負有回復電磁紀錄之義務。且依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其並不得以電磁紀錄之移轉係以線上遊戲使用人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後為之而推免其責。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經工字第09904608030號修正公告,99/12/01。
2.   99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彙編

http://ppt.cc/ndm5  (最後閱覽日 20120405)

3.   郭戎晉,線上遊戲虛擬寶物之相關法律爭議,電子商務法律適用解析,2009年11月初版1刷。



[1] 經工字第09904608030號修正公告99/12/01

[3] 同註2,第1021頁。

[4] 郭戎晉,線上遊戲虛擬寶物之相關法律爭議,電子商務法律適用解析,200911月初版1刷,第198~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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