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紀錄-提供帳戶於詐欺罪之緩刑條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13

 

壹、 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之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貳、 高等法院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以「詐欺&提供&帳戶&緩刑」為檢索條件,擷取自為判決且宣告緩刑者,總計共28則。下僅摘錄法院宣告緩刑時,除法定要件以外之參考因素如下:

一、 臺南高院99上訴766號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件雖因一時失慮而觸刑章,惟事後已坦認犯行,頗有悔意,被害人部分所受損害亦尚非重大,參酌被告本人僅係邊緣智能程度,對事物之認知功能與個人事務處理能力較正常人為差,…。

二、 臺灣高院98上易3135號

行為時,甫年滿二十歲,年輕識淺,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患有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於94年6 月停止化療,目前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門診定期追蹤,…。

三、 臺灣高院97上易2686號

罹患精神病,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此有其提出之身心障礙手冊可稽,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被害人丙○○經原審電話詢問,表示不願追究及不需被告賠償,此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被告另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其現在失業,無能力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

四、 臺中高院98上易38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如數履行清償義務,…。

五、 臺灣高院98上易1543號

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均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且被告並無前科或不良紀錄,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

六、 臺灣高院96上易2808號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犯後已與被害人和解,…。

七、 臺中高院99上易357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雖因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到庭,而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被告業已於99年4月29日還清被害人28000元款項之損失,此有被告所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匯票各1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尚有悔意,…。

八、 臺中高院96上易2121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分別與被害人戊○○、己○○及乙○○達成和解,…,深知悔誤,…。

九、 臺灣高院100上易2717號

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殊無再犯之虞,本院本於刑罰之目的重在教化而非處罰,對此等經濟弱勢者更宜斟酌其再犯可能而施以適當之處置,…。

十、 臺灣高院100上易2055號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審酌其無非係因經濟狀況不佳,始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並非為牟取不法利益,而蓄意侵害他人,…。

十一、 臺灣高院99上易871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被告為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育有1子1女,均待其扶養,現為「99年黎明就業計畫」臨時人員,日薪僅有800元,…。

十二、 臺中高院96上易434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為原住民,長期居於經濟弱勢,生活困苦,又需照顧罹患鼻咽惡性腫瘤之父親,此有村長證明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大部分犯行,深具悔意,…。

十三、 花蓮高院100上易155號

案發當時並無工作,為謀職養家心切失察,誤觸法網,未自詐騙集團獲取絲毫利益,又已盡其能力,賠償告訴人一半之損失,於本院審理中又已為認罪之表示,足證被告實際上已悔悟犯行,…。

十四、 臺灣高院100上易1424號

素行良好,尚無犯罪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審判中業已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到庭之告訴人李亞璇達成和解,且當庭賠償新台幣1萬1千元完畢,此有本院100年附民字第197號卷可稽,態度良好。本院認上訴人經此偵審教訓,深知悔悟,當無再犯之虞,…。

十五、 臺灣高院96上易337號

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犯法典,惟犯後並未取得任何報酬、傭金,犯罪情節較輕,…。

十六、 臺灣高院93上訴2685號

前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深感悔悟,…。

十七、 臺灣高院98上易48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證,其又為緬甸籍人及學生,…。

十八、 臺中高院97上易1664號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且其為越南籍勞工,因家計匱乏而前來台灣工作謀生,加以其僅有小學肄業之學歷,自對我國法律認知有限,以致觸犯刑章,然其犯行僅止於幫助犯,情節尚輕,…。

十九、 臺灣高院95上訴1093號

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參與本案不到1個月,即自覺不妥藉故離去,…。

參、 代結論

參照上述判決,可知法院宣告緩刑時之參考因素主要可羅列如下:

一、 個人客觀學經歷

若行為人屬原住名、新住民、外籍人士,或本身罹患智能障礙、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大疾病,或學歷、經歷不足者,法院亦會考量其對行為違法性之認識程度與一般人之差異,而給予緩刑。

二、 個人主觀是否悔悟

若行為人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民事賠償者,法院即認其主觀上已有悔悟。

三、 犯罪情節

犯罪情節是否重大,包括損害程度、參與程度等。

四、 經濟狀況

對於中低收入戶、失業或經濟弱勢者,法院亦會考量其生活困苦,可能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基於刑罰目的在於教化而非處罰,而給予行為人自新之機會。

 

註:判決詳細內容請參照表格檔。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臺灣高院98上易3135號、97上易2686號、98上易1543號、96上易2808號、100上易2717號、100上易2055號、99上易871號、100上易1424號、96上易337號、93上訴2685號、98上易48號、95上訴1093號。

2. 臺南高院99上訴766號。

3. 臺中高院98上易38號、99上易357號、96上易2121號、96上易434號、97上易1664號。

4. 花蓮高院100上易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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