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緝了怎麼辦? 律師張源傑
一、案例事實
甲於民國85年間自台灣某地區公立高中已校長之職位退休後,隨即出國定居;退休前許多事情通通都交由總務主任監督管理;但是,退休之後總務主任因為收受工程賄款被起訴,甲因此也被牽涉其中。甲被通緝後,退休金被停發,現在想要回國處理,不知如何是好?
二、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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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通緝後,應當到原通緝的地檢署法警室報到,經檢察事務官詢問或檢察官訊問後,即有可能依法撤銷通緝,並取得歸案證明。因此,甲在入海關之後,應當會被解送至發出通緝之地檢署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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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甲涉及之罪為刑法第122條之違背職務受賄罪,其追訴權時效為30年;倘若是未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任何犯罪都有追訴權時效問題,倘若自犯罪時起算,經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就會以不起訴處分將案件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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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考慮等到追訴權時效經過後再回來,一切就沒事了;倘若甲決定現在回台,可以聘請律師陪同接受檢方偵訊,以保障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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