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起訴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09

 

壹、實例蘇姓婦人違規穿越馬路,害騎機車的許姓男子閃躲不及摔車重傷而死。蘇婦後來與許家和解,並寫悔過書保證「絕不再犯」,板橋地檢署昨天處分緩起訴。檢方考量蘇姓婦人年邁且無前科,與家屬和解並當庭立悔過書,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年。

 

貳、緩起訴制度之目的

    緩起訴是法律賦予檢察官就符合法定要件的案件給予暫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制度可以發揮「微罪不舉」精神,多給被告改過向善機會,另外還可紓解訟源,減少法官和檢察官案件負擔。

 

參、緩起訴之要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緩起訴,必須是輕罪-即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另外,須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認為緩起訴是適當的。

  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是指考量行為人的情形如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等。

  

肆、緩起訴之效力

  緩起訴之期間為最少一年,最多三年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得命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遵守刑訴法第253-2條的事項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支付公益團體一定金額完成心理治療等等。法務部並訂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使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之客觀標準可循。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若沒有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構成再審原因時,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被告即不用上法院接受審判,不會面臨任何刑事制裁,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反之,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訴法第253-3條規定的情形(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遵守檢察官依刑訴法第253-2應遵守事項、因故意犯他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則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那麼被告很有可能將面臨起訴後的審判與定罪科刑。

 

不服之救濟管道

  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是否撤銷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裁量權限,但為避免檢察官過於專斷而濫用裁量權,告訴人若對檢察官為緩起訴不服,得依刑訴法第256條聲請再議;若被告對於被撤銷緩起訴不服,得依刑訴法第256-1條聲請再議救濟,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該處分是否恰當。。

 

參考資料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209133.shtml#ixzz206iZmINT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http://www.mlc.moj.gov.tw/ct.asp?xItem=2260&ctNode=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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