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修繕糾紛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壹、案例:

甲向乙租屋居住,五月梅雨連連屋內開始漏水,甲通知房東乙修繕房屋,乙卻置之不理,甲該怎麼辦?

 

貳、相關法律規定

一、房東應保持屋況合於使用之狀態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二、無特別約定或另有習慣時,房東應負責修繕

出租人的修繕義務,規定於民法第429條第1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相對的,承租人應配合出租人進行修繕的必要行為,例如讓出租人進入租屋或搬動移開物品以進行修繕。此規定於第429條第2項:「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三、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民法第430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參、結論

    就此案例的情形甲向乙租屋甲為承租人乙為出租人房東乙應在甲乙租約期間均保持屋況合於使用之狀態。(民法第423條)

    關於房屋漏水的問題,若甲乙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有約定由何人負責修繕,則依契約書上的約定。若甲乙之租賃契約並無約定,則房東乙應負責修繕,甲應配合使乙得進行修繕。(民法第429條)

    惟乙卻置之不理不進行修繕,甲得依民法第430條主張權利,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繕,若乙仍不理會,則甲可以主張終止租賃關係,或是自行修繕,再向乙請求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民法第430條)

    一般基於保存紀錄,關於催告的方式,甲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督促乙重視,並方便自己日後主張權利時作為證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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