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壹、案例

甲向地下錢莊借錢,多次拖延,地下錢莊派人前往甲家門口,在其住家大門上以紅字油漆寫:「欠債還錢,小心出入安全」

 

貳、相關法律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叁、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依實務之見解,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此罪為抽象危險罪,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並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而惡害之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則尚難構成本罪。

    至於恐嚇的對象,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27年滬上字第65)

 

肆、結論

    本案的情形,地下錢莊以在甲家大門漆字,由通知甲之意,且除寫欠債還錢外,還加小心出入安全字眼,且以紅色油漆,此具有使人害怕出入住家的人身安全會受到危害的威脅感;且一般人於甲的情形,在自家門口看到此類通知,心中會感到害怕不安,因此地下錢莊此舉應認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6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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