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5

 概念

在申請專利時,雖然發明人可以儘可能爭取較大的權利範圍,但是在公開發明後,若有人想要模仿,可以在適當研析專利範圍後,刻意地避開請求項文義但實質上實施該發明,因而避免侵權。以此角度來看,僅是原先的權利範圍對於發明人的角度仍是不夠。均等論是在如此的情況下產生,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避免他人對於發明技術僅稍做非實質的改變而避免侵權,在解釋專利權範圍的時候,得以將範圍擴大到等同原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而不僅限於原申請專利範圍的文義範圍。

 

美國均等論的原則

一、替換技術特徵

在擴大專利權範圍時,不要求所有技術特徵要完全相同,而是判斷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侵權人所採用的技術特徵和專利權範圍的技術特徵是否具有可替換性。判斷時會考慮,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客體的對應技術特徵是否”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上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這被稱為”功能-方法-效果”(function-way-result)原則。

 

二、全要件原則

在上述原則情況下,為了避免專利權範圍的過度擴張,使用均等論時,會要求不允許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實質上已經忽略了請求項中的某些技術特徵,也就是使用均等論時必須考慮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所有技術特徵。

 

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前兩個判斷原則,在實際上的判斷,仍應該考量文件的內容、現有技術的情況、以及案件的特定情境。對於均等的判斷不能拘泥於某種拘泥的模式,也不能脫離具體案情憑空論述。

 

三、先前技術阻卻

此指均等論的擴張範圍,不可以包含發明申請之前的先前技術。

 

四、禁反言

指均等論的擴張範圍,不可以包含專利權人在申請和維護過程中,比如說修正、更正等過程,任何已經被限制或者被排除的事項。

 

結語

雖然均等論原則存在已久,但質疑反對的聲音也一直存在。目前由美國判例仍然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均等論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則依照案情事實不同,均等論的判斷準則也會有所差異,因而在實際的使用上,需要特別注意。

 

 

參考資料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p403~p410

專利侵害判斷之研究 - 以均等論下之先前技術阻卻研究為中心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ethesys.yuntech.edu.tw%2FETD-db%2FETD-search-c%2Fgetfile%3FURN%3Detd-0731109-101707%26filename%3Detd-0731109-101707.pdf&ei=OZ7SUIqLNdHJmQWI34DYBg&usg=AFQjCNHykcTLWTsfqCXOtEE189q450k9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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