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106年專利法規題目: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 A,雖然其在美國優先權案中有 A 申請案所需必要圖示,但由於該圖式在 A 申請案中有所缺漏,因此遲至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將所有文件補齊。A 申請案中的美國優先權日為民國105 年 2 月 15 日,請問甲所主張的優先權日應否被接受?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官限期修正說明書,甲正巧想擴大專利範圍,請問甲的做法是否會被允許?
擬回答:
一、專利法第25條第2項,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二、專利法第28條第1項,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再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12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三、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日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之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
四、甲於明國106年1月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A,申請案中的美國優先權日為民國105年2月15日,甲依據專利法第28條第1項主張國際優先權,雖然在A申請案中該圖式有所缺漏,但在美國優先權案中有A申請案所需之必要圖式,甲申請發明專利A可申覆補正之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美國申請案,即以原提出之日為為申請日。
五、依據專利法第43條,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官期限修正說明書,甲擴大申請專利範圍只要不超出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所揭漏之範圍,符合專利法第43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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