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頭公仔可受那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實習律師 蘇思鴻
我國旅美知名的棒球投手甲在大聯盟屢創佳績,某乙看準當下商機,竟未得其同意,仿效該投手之身形樣貌,製作成造型可愛的搖頭公仔〈娃娃〉,並將該球員投球的英姿縮小成一吋相片大小,使用於其發行筆記本、拖鞋等商品,以增加商品的買氣,某乙的行為可能涉及那些智慧財產權?

爭點解析
名人的身形樣貌受智慧財產保護否?搖頭公仔受何種智慧財產權保障?將名人身形樣貌予以縮小,使用於商品上涉及那些智慧財產權?

結論
首先知名度〈名氣〉是那一種權利?我國有無保護名氣?是否名人才享有名氣的保護?簡單的說,名氣就是個人姓名財產化的保護,姓名在我國是人格權非財產權,而在美國名氣不僅是一種財產權,更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其是由隱私權演化而來,而此種權利並非僅存在於名人,而係人人都有,只是通常名人才會去主張,一般人比較不會主張;試想一個默默無名的人,廠商會否將其姓名或樣貌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來做廣告行銷之用,以提升其買氣?即使廠商如此為之,若他人未得該人同意,將其姓名或樣貌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係增加該人的名氣,即使有所侵害,該人亦不會因之興訟。美國之所以將名氣認定為財產權,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可以讓與或繼承,一旦認定為人格權,在權利的行使上就受到限縮,而不可否認的是,肖像或姓名這些屬於人格權範疇的權利,在利用上不可諱言地產生財產上利益,已非僅具人格權性質乃是不爭的事實,然在我國因受限於歐陸法系框架,仍堅守樣貌或姓名屬於人格權,對人民權利的保護實屬不周。據此;本題乙將甲的樣貌身形製作成搖頭公仔,可解釋成侵害甲的肖像權,但限於甲生存時才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財產上和非財產上損害而獲賠,至於搖頭公仔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行政命令〉,其中第二條〈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可認定為美術工藝品而受著作權法保障。本題的乙雖有可能侵害甲的肖像權,但並不當然代表侵害著作權,端視該搖頭公仔是否為乙自行創作而定,畢竟侵害肖像權和著作權係兩碼子事,這點要特別分清楚。〈其餘部分待續〉

參拙著美國名人權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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