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積體電路相關權利保護(下)
實習律師李秋峰
(續上篇)
三、本文建議策略
(一)標的為「積體電路」
可主張之權利為「發明專利權」、「營業祕密」。
因專利權之取得必須登記及公開,而營業祕密一旦公開後便不具有祕密性,
即非屬營業祕密保護客體範圍。
故發明人應就該發明之技術價值、產品生命週期等因素為綜合評估,
決定是否為取得專利權而公開技術。
因積體電路之內部技術特徵,權利人若欲主張他人侵害其權利,
除非布局有特殊性,原則上須經還原工程(或逆向工程)始得知其電路構造,
將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及費用,故實務上對於積體電路之發明,
並非均急欲申請專利,反而是以積體電路與週邊電路所組成之系統,
因容易判斷技術特徵,舉證他人侵害權利,
故發明人就系統電路申請發明專利,更有實益。
(二)標的為「積體電路布局」
可主張「發明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祕密」
及「著作權」 :
1、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電路布局權須符合
「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且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按智慧努力而非抄襲,
乃源自於著作權法之原創性[1];另按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即非普遍性,
其概念則類似於專利法之非顯而易見性,由上述可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本質上屬兼具有專利及著作之特性。
2、實務認為圖形著作者,係指以思想、感情表現圖形之形狀或模樣之著作,
其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科技或工程圖形著作,係指器械結構或分解圖、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
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2]
管見以為,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法第35條規定「本法之規定,
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由此可知,
發明人得主張「發明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著作權」。
3、本文建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0條第1項雖規定申請電路布局,
應備圖式或照片,而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因公開而失去祕密性,
然而同條第2項規定,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
以其他資料代之,故創作人若以其他資料申請而取得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時,
該布局仍屬營業祕密。
[1]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6條之立法說明
[2]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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