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之法律規範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近來無人機屢屢發生撞樓、闖入飛航管制區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切,行政機關與地方政府也緊急會商希望研擬管制之規定。本文就現行我國法律制度及其他國家制度做一個概略說明,並就無人機之行政管理法規之外國立法例,做一個簡單介紹。
二、我國現況:依事發狀況處理,尚無統一法令規範
無人機目前主要從事休閒娛樂之作用,為了便民以及產業之發展,民航局只訂定使用原則,並採負面表列,例如人口稠密區禁止使用,但希望地方政府能規範明確可使用無人機的地區,例如河濱公園等[1]。
當無人機事故發生時,依事發情狀適用相關法規。例如依照「民用航空法」第34條訂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規定,在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管制遙控飛機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若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又如撞毀他人建築物時,建築物所有權人當可依照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塞堡壘地帶法」、「鐵路法」等皆有相關規範以避免對生命財產、公共安全、國防機密或個人隱私等產生危害[2]。
三、國際法及外國目前立法情形
1944年芝加哥公約第8條「無人駕駛航空器」中已寫明:「任何無人駕駛而能飛行的航空器,未經一締約國特許並遵照此項特許的條件,不得無人駕駛地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這是針對無人機可能危及國家主權以及飛航安全之最早規定。
美國對於無人機尚無統一之法令規範。美國聯邦航空總署[3]於2015年1月8日公布了「無人機運行執法方針」[4],建議應儘速公布美國無人機立法監管架構,目前尚在公聽、廣納各界意見之階段[5]。歐盟方面目前也是如此,僅有一些計畫草案但尚未立法實施。
四、學者建議無人機行政管理概述[6]
依照目前技術,國外學者研究指出,無人機在適航性管理上之要點包括:GPS系統涵蓋範圍不足導致危害導航或自動飛行安全之確保、動力系統,尤其是鋰聚電池之防爆性確保、無線電頻道使用規範、引擎功能規格應確保一具引擎故障時仍然能夠安全返航等等。
關於飛航區域限制之問題,對於最大起飛重量低於25公斤之非商用無人機,使用區域規範如下:
(一) 於非管制區內使用
(二) 於駕駛人視線範圍內操作,且最大高度不得逾120公尺,最遠距離不得逾500公尺,距離建築物或人群至少150公尺,必須於白天以目視飛行操作。
五、結論
由於國際間對於無人機之立法尚未建立,國外學者對於無人機飛行區域限制之建議,可為地方政府於無人機使用管理法規制定時之參考。
[1] http://news.takungpao.com.hk/taiwan/liangan/2015-07/3074114.html
[2] https://www.facebook.com/ArkLab.OpenSkyler/posts/1619099898332484
[3] the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
[4] Law Enforcement Guidance for suspected unauthorized UAS Operations
[5] http://www.faa.gov/uas/regulations_policies/media/FAA_UAS-PO_LEA_Guidance.pdf
[6] Rick Klein,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 Test procedures for light multi-rotors, June 20,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