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公訴、自訴之區別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乙兩人積怨已久,某日甲聽聞乙到處散布不利甲之言論,甲誓言要給乙好看,心想即使未取其命,也要使其重傷住院。翌日,甲碰巧行經乙屋,適逢乙與友人丙正數落甲之不是,甲親耳聽聞後旋即衝入乙屋,以雙拳猛擊乙之右耳,造成該耳之聽能嚴重減損,問甲所犯何罪?係告訴乃論亦或非告訴乃論?乙可否提起自訴?
二、分析
我國刑法分則規範之犯罪,因其輕重有別,法律設有不同之訴追條件,有所謂的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而所謂的告訴乃論,必須是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其犯行才得以訴追;而所謂非告訴乃論,乃其犯行無庸經告訴,檢察官主動偵查認定有犯嫌即得提起公訴。而我們常常從報章雜誌或是電視新聞看到或聽到所謂之公訴罪,嚴格來說在法學領域裏並沒有一個這樣的法律概念,這是一個不精確的用語(講法)。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篇第一章規範的是公訴,第二章規範的是自訴,而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所以我們可以說因案件進行程序不同,可以分成公訴程序或是自訴程序,而不能說成公訴罪或是自訴罪。至於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究為何指?其規範於何處?一個犯罪究為告訴乃論亦或非告訴乃論,規定在我國刑法裏,而刑法是實體法,講求的是論罪科刑,不若刑事訴訟法講求的是如何為犯罪訴追、如何為證據之調查等等,例如: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其中第314條規定,犯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亦即即使某人觸犯本章之罪,而檢察官得知其情主動偵查認定有犯嫌,倘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而非告訴乃論恰與其相反,若檢察官主動偵查認定有犯嫌,即可提起公訴,無需被害人提出告訴。至於所謂的自訴,任何犯罪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件,都可以提起自訴。所以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它都只是一種程序,而不是一種罪名,至於告訴則是一種訴訟行為。以普通竊盜罪為例,因告訴非其訴追(訴訟)條件,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足認有犯嫌,即得提起公訴,萬不可說成竊盜罪是公訴罪。
三、結論
本題甲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及刑法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若乙對侵入住宅未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不得對該罪提起公訴,只能對重傷罪提起公訴(前提當然要有犯嫌)。若乙不想藉告訴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乙可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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