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旅行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出國旅行玩膩了嗎?來點新玩意吧!太空旅行不再是夢想。本文將就太空旅行之發展近況做一個行前說明會,並就相關的國際公約做一個基礎性說明。
二、太空旅行發展近況
鑒於太空研究經費十分龐大,將太空研究與商業旅遊結合或許是重要趨勢,可顧及太空研究之經濟上健全發展。此外保險業也會是受益者,這將會是像衛星發射保險般的一項新興保險商品。俄羅斯自2012年起計畫未來出售前往國際太空站的火箭票,團費為每人2千至3千五百萬美元,預計每年5個航班[1]。
三、太空旅行相關國際條約
1967年外太空公約第一條約定[2],太空自由包括各國均得以自由接近、自由探索以及自由使用太空之自由。太空自由之主體為國家,而非企業和個人。太空旅行可被歸類為自由使用太空之自由。外太空公約第六條約定,國家要對於其政府以及私人之外太空行為負責;也就是說,太空旅行是可行的,只是當事故發生時,私人企業場若無法賠償時,國家要為此損害結果代負賠償責任。
外太空公約第四條及責任公約[3]第2條約定,發射國要對於其發射所造成之地面上、空中及外太空之一切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此約定容易導致國家不願意允許太空旅行業之發展。因此,在法制上,限制太空旅行之賠償責任應當訂立有限賠償責任之國際公約,以利太空旅行業之發展。
1975年註冊公約也是必須執行的。發射器必須經過註冊以利於釐清事故發生時何國及何公司團體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結論
太空旅行在本世紀很有可能會成為一項常見的經濟活動,國家法制上須建立私人企業允許經營太空旅行。此外,國際公約也必須約定有限賠償責任,否則將無保險公司願意投入此一新興市場。
[1] Current Developments In Air And Space Law Tourism, http://www.ukessays.com/essays/tourism/current-developments-in-air-and-space-law-tourism-essay.php
[2] Outer Space Treaty of 1967 Art. I
[3] Art. II of Liability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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