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怎麼賠 律師張源傑
一、案例事實
甲乙開車相撞,甲乙和解,甲同意負擔乙修車費。乙去原廠修理,共花費111,600 元,包括工資67,500元、零件44,100元。甲主張乙的21年11個月的老車應當扣除折舊,乙認為不花這麼多錢修車,車子就不能開,因此不同意。乙起訴告甲履行和解契約。
二、法院裁判
(一) 汽車耐用年限為5年,零件部分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工資部分無折舊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指出:「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營業小客車係八十二年二月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可證,車禍發生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本件車損零件費用為八萬三千六百二十四元,計算結果上開零件之折舊額為七萬七千三百十七元,扣除折舊後,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材料費用為六千三百零七元,加計工資四萬零一百元(不計算折舊),合計為四萬六千四百零七元。上訴人就車損部分,得請求賠償四萬六千四百零七元。」因此,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工資之部分認為損害賠償之行為人應當全部負責而不計算折舊,而材料部份可依照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耐用年數以五年計算。
(二) 超過5年車輛,零件是否一律以10分之1計算?
目前實務判決,常引用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將超過5年車輛之零件價值,一律以10%計算損害賠償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小字第781號判決參照。然查,上開所得稅法已於民國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因此,以10%為計算基準業已失去法律依據,依照新法規定,殘餘價值應當繼續計算折舊,直至0元為止。
三、實例計算
本例題零件部分折舊計算如下:
零件單價44,100(新台幣)元,經21年11月後價值計算:
年數 / 折舊金額 / 計算式(四捨五入)
1 / 16,273元 / 44100×0.369=16273
2 / 10,268元 / 44100-16273=27827,27827×0.369=10268
3 / 6,479元 / 27827-10268=17559,17559×0.369=6479
4 / 4,089元 / 17559-6479=11080,11080×0.369=4089
5 / 2,580元 / 11080-4089=6991,6991×0.369=2580
6 / 1,628元 / 6991-2580=4411,4411×0.369=1628
7 / 1,027元 / 4411-1628=2783,2783×0.369=1027
8 / 648元 / 2783-1027=1756,1756×0.369=648
9 / 409元 / 1756-648=1108,1108×0.369=409
10 / 258元 / 1108-409=699,699×0.369=258
11 / 163元 / 699-258=441,441×0.369=163
12 / 103元 / 441-163=278,278×0.369=103
13 / 65元 / 278-103=175,175×0.369=65
14 / 41元 / 175-65=110,110×0.369=41
15 / 25元 / 110-41=69,69×0.369=25
16 / 16元 / 69-25=44,44×0.369=16
17 / 10元 / 44-16=28,28×0.369=10
18 / 7元 / 28-10=18,18×0.369=7
19 / 4元 / 18-7=11,11×0.369=4
20 / 3元 / 11-4=7,7×0.369=3
21 / 1元 / 7-3=4,4×0.369=1
21年11個月/1元/ 4-1=3,3×0.369×11/12=1
3-1=2元(殘價)
因此,零件殘餘價值為2元,加上工資67,500元全額賠償,甲應賠償乙67,502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2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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