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原則與一案兩請 / 專利工程師 林孟萱
一. 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58條所規範,發明專利權之效力,「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專利權是一種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一項發明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二. 先申請原則
專利法第31條揭露了專利的先申請原則,先申請原則是指當相同發明有2個以上的申請案時,即使所有的申請案都符合專利核准要件,也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除非後申請者所主張的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的申請日。所謂相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人的申請案間任一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相同者。
若2個以上的專利案的專利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而申請人不同時,必須於期限內協議專利權的歸屬,若協議不成,則均不予專利。若2個以上的專利案的專利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而申請人亦為相同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期限內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專利。
三. 一案兩請
自102年6月13日之後,基於保障申請人權益,依據專利法修法後第32條之規定,同一申請人得於同一日分別為相同創作提出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申請,但須於申請時分別申明。若該創作是主張優先權而取得同一申請日時,則此優先權日不須在102年6月13之後。
因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審查制度與專利權期間不同,申請人可於取得新型專利權之後,先以不須經過實體審查之新型專利權保護該創作之技術內容,等發明專利公告後,接續以專利權期間較長的發明專利權作為技術之保護,來達到權利的接續,而新型專利權將於發明專利權公告之日起消滅。若未於申請時分別就兩申請案各自聲明有一案兩請之情事(包含僅其中一案聲明)者,當其中一案已公告且他案並無不准專利之事由者,應限期擇一申請,於期限內未擇一申請者,兩案將均不予專利。
專利法第32條於102年的修法,可彌補部分因實體審查期間較長而造成之專利權之損失。然務必於申請專利時,依法條規定提出符合「權利接續」之要件之申請,才不會辜負修法者之美意。
參考資料:
專利法逐條釋義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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