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部落將具有公法人地位/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簡介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條文修正案,為健全原住民族部落社會制度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需要,新修訂條文明定,部落依其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未來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將具「公法人」地位,設部落會議,讓原住民部落更為自治,[1]此項修法值得關。我國原住民之部落文化保存日漸受到重視,一方面係文史學者不斷地倡導我國原住民文化保存工作,我國原住民文化可以說是東南亞文化的縮影,另一方面是相關國際組織近來相當關切各國原住民議題,包括語言、文史保存等,因此本次修法為讓原住民管理朝向自治化發展,促進原住民自決權之概念,以下將簡要介紹原住民之重要組織-部落。

二、部落之意義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部落之定義為:「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現今原住民部落組織大致可以從三個方向去分類,一個是基於族群、另一個是基於血緣或祭祀團體、最後則是地緣性做分類,而現今台灣原住民部落數量大約有700多個,[2]每個部落間皆具有其自己族群、部落特色之文化。

  部落是以地域社會為基礎的最原始政治組織,其結構遠比遊群社會複雜,但比國家社會簡單,有完整的自治組織與領袖制度,尚無職能分化的政府與地方組織。大致上部落有兩大類型:聚居型部落的成員比鄰而居,以會所為中心,周圍分布著耕地、獵場、漁區,如阿美族與卑南族的部落;散居型部落的成員分散在附近的山區,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如泰雅、賽夏。[3]

  部落內的政治組織,主要根據年齡階層形成部落社會。部落中並沒有一個具有絕對權威的領袖,以部落為單位之長老政治制為其特色,所有部落內的大小事務及祭祀禮儀,都主要是由長老會議來決定,長老會議主要是解決部落內的糾紛和對外部落的戰爭,頭目則是領導者和發號施令者。[4]

  因此,本次修法讓部落具有公法人性格,一方面讓部落之管理自治化,另一方面讓原住民土地得以藉由公法人此一單位自行擁有、支配,有助於原住民文化保存及自決權之貫徹。



[2] 台灣原住民族資訊網:http://www.tipp.org.tw/tribe.asp,最後拜訪日:2015/12/2。

[3] 台灣原住民族資訊網:http://www.tipp.org.tw/aborigines_info.asp?A_ID=1&AC_No=3,最後拜訪日:2015/12/2。

[4] 王嵩山,臺灣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聯經出版社,2001年。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