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簡析/實習律師 林夏陞
一、前言
原住民族基本法近日於立法院通過第2條之1修正草案,其規定為:
「第1項: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第2項: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數量高達700多個,故此次立法影響甚廣,未來適用上可能會發生之問題,本文先嘗試提出。
二、既存已核定之部落直接變成公法人?
目前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其核定之辦法及標準係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下稱部落核定要點)進行,然其要點內並未要求部落會議之組成或規章之訂立等,[1]若未來該要點有新修正或是另行訂立規範審查標準,則既存不符合法規範要求之部落是否需重新核定,值得探究。
本文認為,參考本條修正之理由及部落核定要點之規範目的,目前既存之已核定部落應可直接變成公法人,惟將來若原民會對於部落核定要點有更嚴格之審查基準或是部落會議之審查時,需再另行補正之。
三、部落會議之設置
目前部落會議之設置要求規範準則係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下稱部落會議要點),而部落會議之職權主要係修訂部落章程、議決部落公共事項、議決原住民族同意事項等重大決議,多半涉及到部落成員之重要權利,因此其程序之進行需符合章程及部落會議要點之規範。
過去並無相關法令規範要求部落應設置部落會議及部落會議之最低標準,未來由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通過後,會使得部落會議變成部落組織內之必要機關,而本要點亦有可能變成強行規範,可能會產生部落內部章程與部落會議要點衝突時以何者為準之問題,例如依照部落會議要點第25條規定,關於部落原住民族同意事項須經部落會議普通決議[2]通過,但若內部部落章程自行規定須經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過,是否可行?若內部部落章程規定僅需三分之一同意就算通過,又是否可行?
此些問題涉及規部落章程與法規衝突之解釋方式,雖然依照現行條文解釋上可能傾向可行,[3]但是否會落空部分個體成員之權益保障?值得思考,此問題仍需待未來主管機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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