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合同法簡介(一)總則一般規定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一)中國合同法是中國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自西曆(下同)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以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與擴大、及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為了適應市場需求,並填補三部合同法適用間之法律漏洞,遂於1999年中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合同法」作為市場交易的統一規範,並同時廢止「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法。
(二)在國際化的潮流之下,兩岸貿易頻繁,對於中國合同法的基本規範實有瞭解的必要。本文嘗試就中國合同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民法債編的比較,亦不包含中國司法實務對於法條適用的實踐。
二、中國合同法與遭廢止之合同三法的比較:
遭廢止的合同三法,包含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其適用範圍各有側重。而現行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與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適當擴大。
(一)經濟合同法部分:經濟合同法適用範圍,僅包含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了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合同。
(二)涉外經濟合同法部分: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範圍,僅包含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但不包括我國公民同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
(三)技術合同法部分:技術合同法適用範圍,僅包含法人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術合同。
(四)現行合同法的適用範圍[2]補充了前開三法的不足,並適度擴大應涵蓋的範圍,包括合同主體的擴大,涵蓋中國、外國的個人之間、組織之間以及個人與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亦包括合同種類的擴大,不僅是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而且涵蓋所有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三、中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含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法公益原則等。
(一)平等原則[3]部分:所謂平等原則,包含三種方面。第一、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合同當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第三、合同條款須由當事人充分協商。
(二)自願原則[4]部分:所謂自願原則,貫穿整個訂定合同的過程。從最初的是否簽訂合同開始、選擇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合同內容、合同的履行或變更、合同的解除、以及是否約定違約責任等,都須由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
(三)公平原則[5]部分:所謂公平原則,具體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雙方於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應依照公平原則處理,不得濫用權利、不得詐欺等;第二、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其風險應依公平原則合理分配;第三、若有約定違約責任,應依公平原則處理。
(四)誠實信用原則[6]部分:所謂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在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雙方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
(五)遵法公益原則[7]部分:所謂遵法公益原則,係當事人所訂定的合同,往往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雖然合同屬於私人間之權利義務協商,但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且不能損害其他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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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0年11月29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註[2]:中國合同法第二條。
註[3]:中國合同法第三條。
註[4]:中國合同法第四條。
註[5]:中國合同法第五條。
註[6]:中國合同法第六條。
註[7]:中國合同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