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一):請求項之記載形式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前言

對於發明專利以及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權範疇,取決於專利申請範圍內所載明的請求項,因此請求項的文字記載是否明確、必要技術特徵是否都有涵蓋,將會影響該專利是否於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亦會影響取得專利權後,主張專利權時範圍涵蓋是否足夠使用等等。


二. 請求項之記載型式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有規定請求項記載之型式,若違反細則中之規定又未於期限內申復或修正者,可依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為由,予以核駁。

請求項之記載結構包含前言以及主體,通常使用一連接詞介於其中,前言是描述申請專利之標的,主體是描述技術特徵之關係,連接詞用於連接前言與主體。連接詞有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

使用開放式連接詞時,表示不排除請求項中未提及之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包含」、「包括」等。開放式連接詞的應用,可以使得被控侵害物/方法附加請求項沒有包含的限制要件時,仍落入請求項的範圍。但相對的,由於範圍相對較大,因此相對容易因為近似/相同前案而不具備「新穎性」、「進步性」。

使用封閉式連接詞時,表示該請求項之標的僅包含請求項所提到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由……組成」。封閉式連接詞的應用,在被控侵害物/方法附加請求項沒有包含的限制要件時,可能不會落入請求項的範圍。但相對的,也容易克服近似/相同前案所帶來的「新穎性」、「進步性」問題。

半開放式連接詞則介於開放式與封閉式之間,是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申請專利之標的主要技術特徵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基本上(或主要 、實質上) 由……組成」。但是,哪些部分屬於開放,哪些部分屬於封閉,往往也必須參酌實施方式的記載,而容易有所爭議。

筆者建議,於初始申請版本盡量使用開放式連接詞,但於說明書實施方式中保留可以支持可以將開放式連接詞修改為半開放式連接詞或封閉式連接詞的記載。

專利申請範圍必須記載該發明或該創作之必要技術特徵且不可省略,非必要之技術特徵可不記載,且不得記載商業效益或非技術性之事項。建議也避免使用已知的註冊商標來對限制要件命名,特別是化學類案件,偶見部分案例使用已知的註冊商標或商品對特定成分命名,這一部分建議避免,以免該項商品停產後對於是否「可據以實施」造成爭議。

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不論是獨立項還是附屬項,皆應以單句為之,即一項請求項只能有一個句點,且句點必須出現在請求項之結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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