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刑罰規定(上)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壹、前言

臺灣自2013年10月起爆發一系列食用油油品風暴後,例如:大統食用油品混攙棉籽油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富味鄉棉籽油調合油品事件、頂新製油屏東廠混摻大統問題油品等,令廣大消費者 不免質疑政府對於食品安全管理事項及違法事項,疏於事前管制監督與事後重罰嚇阻,以致於食品產業為了降低成本牟取暴利,進而挺而走險,陷全民自身健維護於不可預測傷害風險中。為挽回民眾對於政府維護食品安全積極管理與違法嚴懲之決心與信賴,2013年6月19日、2014年2月5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4日及2015年12月16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進五次大動作修法工程,期盼透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令修正與適用,解決上揭因食安風暴所衍生法制問題及嚇阻不肖食品業者僥倖違法行為。

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五次修法沿革與執法要點說明(註1)

項目

具體內容

辦理現況 

1.加重刑責罰金

  1. 將現行黑心廠商摻偽假冒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2. 黑心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3. 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5千萬元以下罰金。
  4. 黑心廠商不法行為之罰鍰,由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1. 103.9.25「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 103.11.18立法院三讀通過,103.12.10總統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將黑心廠商攙偽假冒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黑心廠商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由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由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由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1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對其法人得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最高20億元)。

   另為有效追討法人不當利得,新增第49條之1對第三人沒收及第49條之2之行政沒入及相關保全程序規定,相關機關均能依新法規定,確實執行法人不當利得之沒收、沒入及保全,徹底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收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謀取暴利之誘因。

*黑心廠商不法行為之罰鍰,由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2.提高檢舉獎金

  1. 協調各縣市政府提高檢舉獎金額度,由現行罰鍰10%提高至罰鍰20%以上。
  2. 中央政府對成功檢舉案件,優先發給檢舉人10萬元以上之獎金,金額視檢舉貢獻程度訂之,最高200萬元。
  3. 訂定「良心員工條款」,凡挺身而出檢舉黑心廠商之現職或離職員工,其檢舉獎金加倍發給。
  1.  103.11.5公告修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並針對企業員工舉發案件之獎金加成發給。
  2. 103年各地方政府檢舉獎金發放比例一般為罰鍰5%10%,重大案件為50%60%,自104年起均配合獎勵辦法之修正,提高檢舉獎金額度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重大案件為50%70%
  3.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增列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亦得就違規情節重大之案件,給予10萬元至200萬元之獎金(受僱員工檢舉提高至400萬元),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或補助。
  4. 針對檢舉屏東郭烈成黑心油之農民,頒予200萬元獎金;針對檢舉黑心油之臺南A先生,頒予50萬元獎金。

3.中央檢舉專線

  1. 凡向地方政府檢舉未獲積極處理者,可向中央政府檢舉。(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
  2. 中央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將以跨部會整合行動方式對檢舉案件進行徹查,並由法務部臺高檢負責與地檢署聯繫。
  1. 103.9.17建置中央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由專人錄案管理,103.9.1104.12.21計檢舉117件,均已交由地方政府查辦,其中93件已辦畢,24件辦理中;另於104.12.4設立並開通1919全國食安專線,整合跨部會食品相關服務專線,提供民眾單一諮詢入口
  2. 103.10.31完成27 家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工廠清查作業(超過食用油脂總額80%以上)。其中正義、強冠、大統長基、頂新4家停業,另1 家為飼料廠,1 家自炸豬油自用。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稽查後其中8家工廠GHP方面有缺失,經要求後業者均已完成改善。103.12.31完成資本額3千萬元以下235家查核作業,其中74家為已停業或非食用油脂工廠。161家食用油脂工廠GHP查核部分,其中66家有缺失,不合格部分地方政府已令業者限期改善,經衛生局複查確認業者均已改善完成。

4.油品分流管制

  1. 將現行食用油/飼料用油/工業用油進行分流管理,凡食品製造或加工業者皆不可使用飼料用油或工業用油,違者重罰。
  2. 將現行食用油/飼料用油/工業用油(可能進入食品製造過程者)之進口實施分流管理,並一律提高其規範強度,要求登記並申請輸入查驗。

 

  1. 103.10.15財政部公告輸入油品應在進口報單上註明輸入用途,自即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函自103.11.12起凡輸入所有供食品用途產品,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輸入「輸入供食品用途」。
  2. 103.10.20公告限制稅則號列CCC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進口,並自即日生效。環保署103.12.5公告除上開號列限制進口廢油外,其他號列亦禁止進口「使用過或廢棄之動植物食用油(含油脂)」,並要求廢油出口須以稅則號列CCC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申報出口,以加強邊境管制。
  3. 103.10.29經濟部公告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進口工業用油脂貨品供生產製造使用,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之同意文件,進口後持續追蹤管理,另為兼顧產品通關速度及簡政便民,經濟部考量風險程度於104.1.22公告純淨羊毛脂等10項較不可能用於食用油之貨品停止適用,惟其餘77項進口工業用油脂仍須檢附工業局同意文件。
  4. 經濟部已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訂定「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請及調查作業程序」,針對進口及國產工業油脂進行流向管理,並於103.10.31生效實施,工業油脂工廠需定期向經濟部申報流向,並接受不定期之查廠。
  5. 103.10.30農委會公告飼料詳細品項增訂「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品項,自103.10.31起輸入飼料油脂須取得農委會許可並須按月申報流向。
  6.  103.10.31起全面實施油品分流管理,進口油脂分成食用油/飼料油/工業油,皆需主管機關同意並管制其流向;另海關進口稅則第15章及第3823節之油脂貨品,皆須經相關機關查驗或核發用途證明,於進口報單填報主管機關簽審「輸入許可證號碼」方可進口。
  7. 104.01.26起,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進口人,除依規定應向上述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者外,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8. 1045月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口油脂供製造業使用者,貿易局將進口申請資料彙整,送經濟部工業局確認進口貨品用途後,轉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就用途不符之廠商予以處理, 為達成油品分流管理目的,1048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進口人申報油脂用途及後續流向之訪查業務,並向進口人說明政府油品分流管理制度。
  9. 103.11.14起,輸入飼料用油脂需向農委會(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查驗合格後,始得輸入,並將針對大陸港澳地區及越南等輸入之飼料油脂採取加強查驗措施。
  10. 分廠分照

1 新設立者:103.12.10.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2 修法前已設立者:衛福部業於104610日公告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之分廠分照,並於公告後1年內(105610日前)完成辦理。經濟部104年運用專案經費成立輔導團,訪視與輔導需分廠分照廠商318家,經診斷輕度輔導為223家,中度與深度輔導為95家。

5.廢油回收管理

  1. 針對目前尚未納管之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之廢食用油,啟動全面訪查,並要求小型餐飲業者將廢食用油交由清潔隊或合格回收清除業者回收。
  2. 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環保署正研議擴大列管事業範圍,相關公告草案研擬中。
  3. 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完備相關法制。
  1. 環保署推動廢食用油管理措施,包括:(一)擴大納管對象及掌握廢食用油流向(二)輔導回收個體戶納入管理(三)拓展生質燃料之再利用管道(四)加強聯合稽查。
  2.  進行「訪查宣導」、「複查輔導」及「稽查取締」三階段行動,103年完成小型餐飲業納管63,665家、複查54,186家,複查整體執行率85%1031231日下修列管網路申報事業門檻,推估全年廢食用油申報處理量約6萬公噸。
  3. 103年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受理核發回收工作證,並憑工作證收油。截至1041130日已核發2,577張車輛工作證。
  4. (104)年截至11月底申報量為59,187公噸,其中由國內再利用機構作為生質燃料油或生質柴油38,773公噸,輸出國外作為生質柴油20,414公噸。
  5. 103年完成「廢食用油污染源管制行動計畫」,針對相關事業稽查1,146次、告發349件。104年起執行「餐飲業廢食用油流向稽查計畫」,至1130日已稽查餐飲業者43,103家,清除回收業者1,251家。

6.落實三級品管

  1. 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1031231日起首波公告5大業別強制實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日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
  2. 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10411日起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衛生安全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
  3. 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優先納入GHP查核。

  ()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

1.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0.31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一級品管);五大業別(水產、乳品、肉品、食品添加物輸入及製造、特殊營養食品)103.12.31前強制實施;另已於104731日公告八項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醬油)業者、茶葉輸入業及茶飲料製造工廠,於104731日起強制實施。

2. 103.12.10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負起自主管理責任;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衛福部業於104.10.15公告凡領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乳品加工、水產品食品、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及茶葉飲料等10類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105.12.31起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有關「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企業指引」業於104.7.28邀集各專家學者及署內各業務相關組室進行討論,並針對會議中所提事項修正,並於104.10.6發文公協會及各相關業者徵詢建議,彙整回復外界建議,已於104.11.30訂定完成,於104.12.01公開至本署外部網站。

3. 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目前已有12家預計將提出認證申請;另104年度預計再完成20家學校實驗室輔導。針對食品業者實驗室之檢驗品質及檢驗技術,104年度辦理北中南分區之教育訓練,原訂輔導50家次,截至104.7.31共辦理13場次,已輔導超過50家次。

()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1. 103.11.7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2.103.11.20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者)、「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罐頭食品製造業);「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103年及104年度食用油脂製造業與104年度罐頭食品製造業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

3. 為加速落實行政院八大強化食安管理措施之政策目標,提前針對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2.17辦理「食用油脂製造業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審議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討論資本額3千萬以上食品油脂製造業者之驗證報告。決議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及追溯追蹤之查核結果評定為4個等級。後續配合一級品管規定納入新增業別。

4.103.11.28邀集各直轄市、縣()衛生單位人員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衛生單位共識會」,10312月辦理北、中、南3場次「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業者說明會」。

5.103.12.10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

6.103.12.31辦理「食品安全相關業務合作事宜溝通會」,討論104年辦理食品工廠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相關規劃。 

7.104.2.4總統令公布修正食安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八條第六項授權訂定認/驗證相關辦法,已於104.5.1召開「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驗證法規及管理制度規劃」專家學者會議,修正「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驗證管理辦法」草案,將於近期進行該辦法草案預告。

8.104.7.2召開「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驗證法規及管理制度規劃」第二次專家學者會議,針對委員意見刻正修正辦法草案中。

9.104.09.16公告訂定「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實施管理辦法」草案。

 ()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

1. 103.7.1成立食藥稽查戰隊全面加強稽查。

2.103.12.31完成國內235家食用油脂製造工廠之GHP查核。

3. 103.9.24行政院核增稽查人力70人建置於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由中央統一調度。

4.103.12.10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5.104.9~104.11執行資本額達3千萬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政府單位第三級查核,由二級驗證分級結果依比例查核,以強化對食品業者衛生安全之管理監督。

6.104.12.2發布「104年食用油脂三級品管稽查專案」之稽查結果新聞稿,完成12家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查核,結果有7家不符GHP1家追溯追蹤未落實,8家不合格業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命其限期改正,並已經轄區衛生局複查改善完成。

7.食品追溯追蹤

  1. 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之實施期程:

(1)短期:公告油品於1031031日實施,肉品、乳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餐盒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等10425日實施。 
(2)
中期:醣類、澱粉及大宗穀類食品於1047月實施。 
(3)
長期:其他食品依風險高低於104年底起分階段實施。

2.       由油品業者開始,逐步要求食品業者一律使用電子發票,以利追溯追蹤及勾稽管理。

  1. 103.10.27公告自103.10.31起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並指定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食用油脂輸入業者應於進出貨後3個工作天內將追溯追蹤紀錄上傳至食品雲及103.12.31起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2. 肉品、乳品(含市售包裝乳粉及調味乳粉產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餐盒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及輸入業104.2.5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3. 103.12.10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並增訂相關罰則。
  4.  已於104731日公告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及黃豆製品製造及輸入業者、茶葉輸入業及茶葉飲料製造工廠、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製造、輸入及販售業、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104731日起分階段實施追溯追蹤制度。

8.食品GMP改革

  1. 食品GMP制度之精進措施提早自10411日全面施行,新制要點包括:

(1)全廠同類產品全數認證 
(2)
落實源頭管理 
(3)
追蹤管理強化 
(4)
國際接軌 
(5)
簽約與授證:GMP協會僅負責食品GMP認證制度之推廣,簽約作業改由認證執行單位(食品所、穀研所)負責,授證作業亦改由經濟部以官方名義授與。  

2.       經濟部將全力宣導「只有GMP    

商品,沒有GMP廠商」之觀念,俾民眾及中下游食品業者正確選用優良產品。

   1.食品GMP制度將轉型由民間自發性推動,以第三方公正單位監督,建立產業自主管理體系,以接軌國際驗證制度,拓展國際市場。

食品GMP移轉規劃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aiwan Quality Food, TQF) 辦理,TQF協會已納入消保團體、通路等團體代表,並強化第3方專業機構(如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監督機制;協會章程並於本(104)216日核備通過。

2. 台灣優良食品(TQF)驗證方案審查相關事宜:

(1) TAF業已於517日公告TQF驗證方案通過審查。

    (2) 驗證單位食品所及穀研所於8月底前已完成總部評鑑及見證相關事宜,並於96日通過TAF驗證機構審議會議,後續將依據TQF方案廠商移轉申請說明,受理原食品GMP廠商申請平行移轉事宜。

(3)TQF協會業已於99日發函同意食品所及穀研所擔任TQF方案之驗證單位。

(4)食品所及穀研所於911日開始受理原食品GMP廠商申請平行移轉事宜。

3.有關食品GMP微笑標章移轉相關事宜:

(1)104624日於台北國際食品展中,GMP微笑標章正式由經濟部移轉至TQF協會,未來TQF協會將負移轉後標章督導管理之責,以維護原微笑標章廠商權益,並以TQF標章重新出發,邁向國際。

     (2)前智慧財產局業已核准審定TQF新標章申請事宜,並於10491日正式公告。

(3)鑑於TQF驗證制度正式上路,且GMP標章之使用TQF協會承諾負責督導管理,故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4923日以工化字第10400860463號令廢止原「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MP推行方案」。

註1: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強化食品安全政策與辦理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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