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有限合夥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39條,如下:
有限合夥法第39條(未經登記經營業務之處罰)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
前開犯罪構成要件之條文內容,摘錄如下,請自行參酌:
有限合夥法第10條第1項
未經設立,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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