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較早年以前,許多業者會透過販賣禮券的方式獲得現金周轉,卻也常聽聞有不肖業者收取現金後惡意倒閉捲款潛逃的例子,讓消費者花錢買了禮券卻求償無門,衍生許多消費糾紛。為解決消費糾紛以及落實消費者保護,經濟部依照消保法規定,多次修正「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面整理出購買禮券、餐券等票券時,應該注意的地方。
檢查禮券上記載的內容
禮券是預付交易,零售業者想要發行禮券,必須辦理履約保證,保證消費者所買的票券將來可以兌換到上面記載的商品或服務。依照「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購買禮券上必須記載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5、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禮券上不能記載什麼?
依照「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依照規定,如果禮券上記載了不得記載的文字,例如:禮券上面寫了使用期限,那個期限是沒有效力的,不能拿上面寫的期限限制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