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網路言論要小心/實習律師 李怡仙
一、案例問題
甲是一個喜歡去夜店狂歡的妙齡已婚女子,也常在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批踢踢實業坊(BBS)網站的婚姻看板之公開討論區,以其帳號發表對於「婚姻、性、愛情」的看法,乙是一位極度保守的家庭主婦,對於甲在該看板的發文十分不滿,遂以其帳號在甲之發文後,刊登一篇帶有「又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等辱罵文字之文章,請問甲犯了何罪?
二、相關法條
1.刑法第309條
「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2.刑法第310條
「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侮辱與誹謗之差別
我國實務上對於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兩個罪名,多認為兩者應該截然區分,公然侮辱為抽象地謾罵,而誹謗罪則是具體事實的指摘,法院認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謾罵、嘲弄等,客觀上足以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進而對於其人格以及社會評價所造成貶損;而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故侮辱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1]。
四、「公然」與「意圖散布於眾」之差別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有「公然」的要件,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則有「散布於眾」的要件,此兩項要件有何不同,亦為區別此兩罪之重點。所謂「公然」,乃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2],而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也提及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於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就「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3], 故「意圖散布於眾」只限於在「不特定多數人」的情形,而不包括「特定多數人」。網路平台的言論行為主要是涉及「不特定人」與「特定多數人」的情形,依據實務見解,在「特定多數人」的私領域言論之情形,可成立「公然」的要件,但無法成立「意圖散布於眾」的概念。
五、結論
在電子布告欄上的公共看板發表文章,屬於公共領域的討論區,本質上為開放的狀態,符合「不特定多數人」,所以在討論區上張貼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的行為,同時符合「公然」以及「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而探究應成立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應視本案為抽象地謾罵,還是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
本案中,乙在電子布告欄的公開討論區內指名甲「又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此屬於抽象地謾罵甲的品德操守淫蕩、不知檢點,如娼婦一般,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是醜化、污衊、羞辱的詞句,足以減損甲的聲譽,故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1] 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
[2] 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22號解釋。
[3] 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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