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25條第3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就更正的時機而言,台灣專利法並無特別的限制,於專利存續期間都可以進行更正。但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則是非常嚴格的限制。
中國專利法僅在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整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對於已核准公告的專利並無相關規定。
但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9條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因此,就法規推論而言,中國的更正只能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進行。更正的範圍只限於權利要求書,而更正的型式限制僅在於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相較於台灣專利,其限制較為寬鬆。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08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