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26條規定,專利說明書應包含之部分為發明名稱、發明摘要、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示,生技專利自然也不例外,各項分述如下:

一、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的用語要簡潔明確,並且以能表現該發明之專利範圍為宜。但不得含有商標、代號等非技術用語,例如冠以研發團隊名稱或自行加入編號等,皆非妥適之發明名稱。

二、發明摘要

用以描述欲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及發明主要用途,不能含有宣傳之文字,字數亦不得超過250字。但要注意發明摘要並不能用來解釋專利範圍,無論是申請審查階段或進入訴訟,專利範圍的認定仍要以申請專利範圍(claim)為準。

三、發明說明

此部分功能為技術的揭露,撰寫時應注意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請求項,於發明說明都要有相對應的支持,保險起見甚至可以逐字將請求項載入發明說明,並加以描述。

發明說明應包含之內容,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為:

()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說明所在的技術領域,可參照國際專利分類表被指定的最低階分類撰寫。若該發明不屬於任何一技術領域,則可標明為新技術領域。

()先前技術:此部分若用生技研究的「術語」來比擬,大概相當於期刊文章中的「引言」(Introduction)部分,必須描述相關問題之先前研究成果。通常內容為引述已公開之專利或公開發表之期刊論文。

()發明內容:撰寫之架構通常包含以下三點。

1.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針對先前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敘述,要注意不能出現詆毀、貶損的用語。

2.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描述技術之特徵。

3.相較先前技術的效益:此處為審查時判定是否具有進步性的關鍵。應具體描述其效益究為產量、品質、精密度、效率、產率的提高,或能源、材料、製程的節省,加工、操作、使用上的便利,並提出確切之佐證。

()實施方法:此部分相當於期刊論文中「實驗步驟」(Methods)以及「討論」(Discussion)、「結論」(Conclusions)的內容。應至少描述一種申請專利的實施方式,並佐以實例說明。揭露的內容要達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據以實施之程度。

()圖示簡單說明:說明圖示及其中之元件。

 

四、申請專利範圍

即所謂的"claim",也就是專利的保護範圍,此部分可謂專利的靈魂所在。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能否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皆決定於此。撰寫時應依每一請求項中,獨立項與附屬項之間關聯排列記載。

五、圖示

配合解釋說明之圖示

 

另外,因生物科技相較於其他科技領域,實驗結果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為了使生技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了解專利內容,發明人在專利說明書中,有時還需要揭露下列資訊:

1.實驗例(必要時可附上對照例)

2.發明內容與和核酸或蛋白質有關時,要提供其序列表。

3.專利提及的生物材料,若非可經由一般管道取得時,須寄存該生物材料。(舉例而言,可從一般商業途徑購買之烘培用酵母菌即不必寄存;但特殊之細菌株、病毒株則必須寄存。)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法

專利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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