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的討論中可知,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以及實質上的要件,再加上後申請案於申請時提出聲明,其主張之國內優先權即可成立。
由於國內優先權制度主要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專利。因此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只要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先申請案申請時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所記載的發明相同,或可獲得直接或隱含的支撐,其國內優先權之主張即可成立。
因後申請案與先申請案可視為相同發明的認定條件較為寬鬆,適當運用國內優先權的主張,可獲得一些額外的效果。以下概略分類進行討論。
一、追加改良技術
假設先申請案中主張A發明之技術,而於申請後12個月內研發出改良技術A+B具有更佳的效果。此時可於後申請案中同時主張A發明及A+B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
利用此一方式,即可同時獲得A發明及A+B發明技術之專利權保護。
此一運用方式類似於早期追加專利之概念,但仍存在部分差異。早期追加專利之制度,其後申請案之專利權與先申請案同時屆滿。而利用國內優先權之制度,後申請案之審查基準日與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相同,但後申請案之專利權則於後申請案申請日後20年(發明)屆滿,可擁有較長的專利權期限。
二、補充說明書或圖式之支撐
假設先申請案中主張A發明之技術,但說明書或圖式中所揭露的內容無法完全支撐該A發明之技術,可能在實體審查中遭遇說明書揭露不足之質疑。
遭遇這種情形時,可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內提出後申請案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此時,即可於後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主張相同的A發明之技術,並於後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內補充支撐內容之揭露。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6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相同發明、優先權、追加改良、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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