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應以雙方契約約定;如未約定,則歸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出資聘人研發,如果不能實施該研發成果,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專利法另規定,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不須得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之同意。

  接續,雙方契約未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時,按專利法的規定係歸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所有,出資人仍得實施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然,雙方契約未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時,出資人所得的實施權係為專屬實施權或通常實施權,一直是疑義的癥結。若出資人所得的實施權係為專屬實施權,將可以避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將專利權再授權第三人而產生同業間的競爭。但,若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主張契約未約定,出資人僅享有通常實施權,且將其專利權授權第三人進行實施,如此情況,將造成出資人與他人競爭,這對於出資人而言,亦產生不公平的情事。再者,我國係以中小企業為主,企業出資聘請他人開發技術或者政府機關委託企業開發技術甚為常見,於此,應將專利權之歸屬以及實施權是否專屬明定於契約裡,藉以杜絕日後權利行使上的爭議。

  此外,雙方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為出資人時,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仍得享有姓名表示權,此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之權利,不容出資人侵害。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發明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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