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語言:英語及菲語(Tagalo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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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馬尼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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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28萬2,764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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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東濱太平洋,西臨南中國海,南接西里貝斯海與蘇祿海,北為巴士海峽,由7,107島嶼組成,分為呂宋(Luzon)、未獅耶(Visayas)及民答那峨(Mindanao)三大群島,最北島嶼距台灣南端僅52.8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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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10,600萬 人(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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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天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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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披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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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菲律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菲律賓1998年新智慧財產權法,將舊法規定商標可經由實際使用取得商標權之原則予以廢棄,改採先申請主義,即欲取得菲律賓商標權,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在先使用人(未登記或在後登記商標)要對抗在先申請人,只有可能發生在以下例外情況:1) 在先申請人以欺詐方式提出申請;或2) 在先申請人基於惡意提出申請;或3) 在先使用人之商標使用,係早於1998年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之前,受舊法保護之既有權利;或4) 該商標係著名商標。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菲律賓採用尼斯分類,菲律賓可跨類申請,也可分案申請。跨類申請須繳付額外規費。菲律賓並無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如Registered Mark或®符號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不加標示沒有罰款問題,但在侵權訴訟中,如果已註冊商標沒有標示註冊標誌,商標所有權人將無法取得損害賠償。菲律賓法律上承認®符號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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