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十國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語言:工作語言為英語
首都:祕書處設置於印尼雅加達
面積:
十國合計總面積為4,479,210.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東南亞
人口:約6.01億人
幣制:各國各自發行,無統一貨幣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前言 一、ASEAN各國商標主管機關 二、ASEAN各國商標申請完成註冊時間 三、ASEAN各國註冊商標保護期及延展 |
「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簡稱「東協[1]」)是由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等五個創始國家於1967年成立。隨後東南亞區域內的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陸續加入,形成了東協十國。
包含東協十國在內之RCEP國家[2] 之商標制度,已於本系列《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第一冊《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中有完整之介紹,欲深入了解各國制度者可參閱該書,此處僅做概略性介紹及補充說明。
關於東協十國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一、ASEAN各國商標主管機關 |
印尼 |
智慧財產權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GIPR),印尼文縮寫簡稱則為DJKI(Direktorat Jenderal Kekayaan Intelektual)。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 |
菲律賓 |
菲律賓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Philippines, IPOPHIL) |
新加坡 |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IPOS) |
泰國 |
智慧財產署(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 |
汶萊 |
汶萊智慧財產局(Brun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BruIPO) |
越南 |
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IP) |
寮國 |
智慧財產處(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 |
緬甸 |
緬甸原無商標法源,而係透過登記法案來登記商標所有權,故目前實際之商標該管單位係為位於仰光之「農業與灌溉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所轄之「登記局」。但推動立法中之緬甸新商標法,於2017年底或2018年初生效後,將新設知識產權局(Myanma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及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 |
柬埔寨 |
智慧財產權處(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PR) |
二、ASEAN 各國商標申請完成註冊時間 |
印尼 |
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個月;但鑑於商標局積案情形,或許會需要24個月。 |
馬來西亞 |
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18個月。 |
菲律賓 |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 |
新加坡 |
案件正常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
泰國 |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被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6~18個月。 |
汶萊 |
商標申請案件在正常狀況(無異議)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24個月。 |
越南 |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個月。 |
寮國 |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10~12個月。 |
緬甸 |
以「所有權宣告」的方式(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of Trademark, DOT),來進行商標登記。商標所有權宣告的辦理時間,約6~8個星期(但前置作業所需時間,可能遠大於此)。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新法生效後,該國執行實務之效率仍有待觀察。 |
柬埔寨 |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耗時6~12個月。 |
三、ASEAN各國註冊商標保護期及延展 |
印尼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行延展。 |
馬來西亞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延展。 |
菲律賓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作延展。 |
新加坡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作延展。 |
泰國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得繼續延展。 |
汶萊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繼續延展。 |
越南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得繼續延展。 |
寮國 |
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辦理延展。 |
緬甸 |
依據以往的實務經驗,商標可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延展:(1)每3年重新登記;(2)每3年重新刊登警示通知;(3)或每3年重新登記並刊登警示通知。但在該國新商標法生效後,註冊商標將會有自申請日起10年之保護期,之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前述實務已不再適用。 |
柬埔寨 |
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得續辦理延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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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1] 中國大陸及港澳稱為「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新加坡稱之為「亞細安組織」,簡稱「亞細安」。
[2] 在十國的基礎上,東協逐步展開「東協加N」的經濟整合模式。東協先與中國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形成了「東協加1」(ASEAN+1);之後繼續加入了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等國,迄今已達「東協加6」。而美國及俄羅斯均有意加入,但尚未簽署FTA,尚無法成為成員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即是在「東協加6」的基礎上所建構的區域經濟整合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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