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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Canada

 

語言:英語、法語

首都:渥太華(地處安大略省(Ontario)

面積:9,970,610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二大。

地理位置:位於北美洲北部。東臨大西洋,西瀕太平洋,西北部鄰美國阿拉斯加州,南界美國本土,北接北冰洋達北極圈。

人口:35,985.8千人

宗教:天主教、基督教

幣制:加拿大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加拿大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加拿大為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在先使用亦可取得商標權。商標若未註冊,但具有使用事實,憑藉其使用及所獲得名聲,是有可能取得普通法上之商標權利。

       商標申請案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2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5年,之後每15年可辦理延展。

       加拿大沒有使用尼斯分類,且加拿大本身沒有任何分類系統,跨類申請是被接受的。而因加拿大未使用分類系統,故其商標申請費用與申請的類別無關。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但仍建議加上註冊標示以給減少侵權之發生。註冊標誌應以TM或®或MC(TM的法文)或MD(®的法文)標示。

       關於加拿大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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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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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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