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Canada
語言:英語、法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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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渥太華(地處安大略省(Ontar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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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9,970,610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二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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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位於北美洲北部。東臨大西洋,西瀕太平洋,西北部鄰美國阿拉斯加州,南界美國本土,北接北冰洋達北極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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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35,985.8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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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天主教、基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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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加拿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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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加拿大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加拿大為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在先使用亦可取得商標權。商標若未註冊,但具有使用事實,憑藉其使用及所獲得名聲,是有可能取得普通法上之商標權利。
商標申請案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2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5年,之後每15年可辦理延展。
加拿大沒有使用尼斯分類,且加拿大本身沒有任何分類系統,跨類申請是被接受的。而因加拿大未使用分類系統,故其商標申請費用與申請的類別無關。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但仍建議加上註冊標示以給減少侵權之發生。註冊標誌應以TM或®或MC(TM的法文)或MD(®的法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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