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社會主義共和國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語言:越南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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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河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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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331,051.4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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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位於中南半島東側, 北與中國廣東、廣西、雲南3省為界, 西鄰寮國及柬埔寨, 東濱南中國海之東京灣, 全境成狹長如S形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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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9,050萬人(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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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佛教、天主教、道教、基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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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Dong(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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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越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越南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須經由商標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是否皆必須註冊才能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上一事,雖無明確的規定,但政府各項行政上會要求商標使用者證明其商標所有權,以證明其未侵犯到他人權利。就此最直接的證明即是商標註冊證書或者商標申請書之影本,故商標之註冊有其舉證上之便利。在商標申請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8-20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得辦理延展。
越南商標採用尼斯分類。越南可跨類申請,申請費用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應支付之官費。每一類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以6個為限,超過則要繳納額外官費。
越南並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註冊標誌可選擇™、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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