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語言:英語 |
|
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
面積:9,826,630平方公里 |
|
地理位置:美洲大陸(不包括阿拉斯加州與夏威夷州)自大西洋至太平洋海岸長4,500公里,自加拿大至墨西哥寬2,575公里。 |
|
人口:323,094,820(2016年) |
|
宗教:基督教、天主教 |
|
幣制:美元 (US Dollar) |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美國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
在有商標法之前,美國最早開始的商標保護方式,是由法院根據普通法給予未註冊商標保護判決,之後各州與聯邦政府才分別陸續訂定了商標法。美國商標法以商標的使用事實作為商標註冊的基礎,係屬先使用主義。在先實際使用某商標者,一般來說均有優於在後使用商標者的權利,即便在後使用者先登記註冊該商標。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被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年。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美國商標參考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需支付的官費。
對於已註冊商標,並未強制必須附上特殊標示,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以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或®,法律上承認 ®符號的使用。
關於美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