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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專利權以後,除了積極地觀察市場的競爭對手是否有侵權的疑慮以外,多數申請人常忽略或是小看專利證書號標示的重要性。
基於提醒大眾專利權存在的事實,避免不知情者無意間侵權,我國專利法98條規定[註1],專利權人能夠於產品上標示者,盡量標示,若沒有標示的時候,認為他人有侵害到產品時,專利權人須證明侵害人明知其為專利物的舉證責任。
實務上,多會建議盡量將物的專利證書號碼標示於產品上、產品外包裝,若沒有、忘記標示則可能需要透過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告知侵權人該產品具有專利權,並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的行為[註2]。透過標示專利權號碼以及存證信函也可以推論侵權人已知專利權的存在,透過與侵權人談判或是訴諸法院的方式,向侵權人提出請求損害賠償、停止製造、停止銷售或停止進口等要求。
沒有將專利權證書標示於產品也有可能造成日後認定故意或過失侵權的時間點的差異,可能會造成損害賠償的起算計算時間點為存證信函收到的時間點,進而造成計算的金額的落差。因此,對於專利標示不得不慎。因此,建議在可行的範圍,取得專利權後,盡量將專利證書號碼標示於產品上、產品外包裝以完善整體的保護。
關鍵字:專利標示、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台灣專利
[註1]
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
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
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註2]
若持有的專利權為新型專利,則需要先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才能夠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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