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阿強先前因犯竊盜罪被判處3個月刑期,予以緩刑,緩刑期間阿強又犯偽造文書罪,並且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承認犯行,因此由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判決,此時阿強擔憂簡易處刑判決會不會讓緩刑撤銷?
貳、 相關法條
一、 刑法第75條
第1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第1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第2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 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第1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第2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第3款: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第4款: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參、 本例解說
緩刑撤銷之規定分兩類型,一類是「應」撤銷緩刑規定在刑法第75條,另一類是「得」撤銷緩刑規定在同法第75條之1。
本例情形則視簡易處刑之宣告刑而定,若判決宣告刑逾6個月,則屬應撤銷緩刑之情形,緩刑撤銷,再由法官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
若簡易處刑之宣告未逾6個月,則屬得撤銷緩刑之情形,由檢察官考量是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來決定是否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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